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34号
被处分人:斯佳,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310772971。
关于斯佳律师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经本会查明:
2021年9月12日23时许,斯佳律师饮酒后驾驶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和乙醇含量检验,斯佳律师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13日,斯佳律师被刑事拘留,并于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11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为由,对斯佳律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会认为,斯佳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仍逾越法律红线,其行为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行为”之规定,应当给予其行业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类案处理情形,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斯佳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