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2〕20号
被处分人: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孙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697008415D。
被处分人:毛振龙,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0468015。
关于滨江区司法局移送胡某(以下称“投诉人”)投诉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江杭所”)毛振龙律师涉嫌跨所执业一案,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材料,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日,刑事案件被害人毛某某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盛所”)就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万盛所指派毛某良律师、毛振龙(当时为实习律师)作为毛某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2020年9月16日,委托方胡某某(同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亲属)与江杭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江杭所指派徐某某律师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管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王某某代付管某某律师费30万元,款项汇入江杭所财务焦某某个人账户。
2020年10月23日,毛振龙律师从万盛所变更到江杭所处执业,任专职律师。毛振龙律师未与毛某某办理相关变更委托手续。
2020年12月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对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进行开庭审理。江杭所徐某某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管某某辩护,毛振龙律师仍以万盛所律师出庭担任被害人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21日,江山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记载毛振龙律师的执业机构仍为万盛所。
2021年2月25日,胡某某与江杭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江杭所指派徐某某律师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管某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
2022年7月26日,江杭所就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开具了30万元律师代理费发票。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
一、毛振龙律师存在跨所执业的违规行为
毛振龙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后未及时向江杭所报告,亦未向江杭所申请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同时仍以原执业机构万盛所的律师名义出庭,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规行为。
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江杭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杭所未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而是和委托人约定将律师费交至其财务个人账户,其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的规定。
江杭所未在合理时间内开具发票,其在2020年9月18日收到律师费后,直至2022年7月26日才开具发票。
江杭所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服务时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其收取的30万元律师费明显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上,江杭所的行为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十七条第(二)、(五)、(六)款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但考虑到江杭所后续完成了委托人的二审辩护、委托人对案件收费未提出异议,并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予以整改。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一)、(二)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综上所述,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给予毛振龙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二、给予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