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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从短视频服务平台角度分析
日期:2020-09-16    阅读:3,530次

本文将以短视频的服务主体——短视频服务平台为核心,分别对短视频服务平台责任与义务、平台作为短视频服务提供者的常见侵权类型、短视频服务平台侵权典型判赔案例、短视频平台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短视频平台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短视频服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著作权合法性的审查与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不同,短视频是否包含暴力、色情等违法内容的审查相对简单,平台只需通过核查视频内容就能找出并删除。著作权合法性的审查则需要服务平台核实短视频上传者是否为相关权利人,通过核查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和版权证明文件予以确认,且成本较高。通常而言,短视频服务平台对用户上传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合法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仅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内容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但有不同判决个案,参考下文案例三)。

关于短视频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服务平台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则应当与该网络用户向相关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短视频服务平台不会被单独认定为侵权,而是帮助侵权,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服务平台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下文“短视频服务平台判赔案例参考”章节中将详细说明。

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呼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服务平台的免责路径,即“标示—公开—不改变作品内容—不知情—未直接获利—及时删除/断开连接”。由此,在短视频服务平台可以证明短视频的来源、没有改变内容、不知情其侵权、没有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且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的情况下,无须与网络用户共同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免责路径中,比较难界定的是服务平台是否“知情”他人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该难点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九条予以明确,即从以下方面判断服务平台是否“知情”: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二、平台作为短视频服务提供者的常见侵权类型

(一)直接搬运他人短视频至平台

短视频平台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将权利人的短视频上传至自有平台并直接在平台上向用户推送的行为,构成对该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该类侵权行为具体规定在《规定》第三条。

(二)平台伪装成自媒体上传他人短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注册并伪装成“自媒体”账号,未经许可将权利人的短视频上传至自有平台进行传播,让用户误以为是自媒体账号上传的短视频,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三)平台与第三方公司合作伪装自媒体上传短视频

短视频平台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共同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短视频以获取利益。该类侵权行为被具体规定在《规定》第四条。

(四)平台通过自媒体账号鼓励、帮助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

短视频平台在“明知”、“应知”用户上传具有侵权内容的短视频的情况下,主动推荐侵权短视频。该类侵权行为被具体规定在《规定》第七条。

在上述四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类型中,服务平台均在知情短视频中包含侵权内容的情形下,主动在其运营的平台上传、帮助上传或推荐相关侵权短视频。这提示广大平台运营商,在明知短视频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主动上传侵权短视频且不帮助用户推荐侵权短视频。

三、短视频服务平台判赔案例参考

案例一:“用户”截取电视剧画面做成图片集上传至平台,平台是否可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某网络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9)京0491民初663)中,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被告提交《版权与免责声明》和用户后台记录,用以证明其在本案中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用户系“图解电影”平台发表内容的原创作者。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还是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认为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时间及联系方式等证据。但其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显示用户名为网络昵称,并非用户真实姓名,注册邮箱不确定为实名账户注册,手机IMEI号仅是手机序列编号,可用于识别移动设备,但不能据此锁定设备使用者。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推定涉案图片集由被告直接上传。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未提交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综合考虑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市场影响力较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播放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3万元。

案例二:平台非实名用户未获授权擅自上传并发布他人视频,平台被判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侵权纠纷(案号:(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中,快手APP用户井某,在快手APP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井某授权原告取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苹果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且在原告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下线视频后仍未做处理。

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时,认为被告未能提交涉案视频系由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未提交证据说明第三方帐户的情况,难以合理解释若确系用户在其经营的补刀APP中发布视频却无法提供有效用户信息之情形,因此认定短视频为被告自行上传并发布。

法院在判定被告判赔金额时,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因此综合视频播放量、视频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2.3万元。

案例三: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长期在平台传播涉案作品片段,平台被认为“应知”而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7)京0108民初17873号)中,原告享有影视作品《大汉情缘》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称侵权视频均为网站用户上传,被告对上传视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且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警示,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及时删除了部分视频。

关于对被告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运营者,作为该行业内知名度、专业程度较高的视频网站,应对其用户上传的视频的性质、是否是原创的视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识别及判断的能力。被告在服务器空间完全开放供用户上传分享的经营模式下,应具有“应知”及“明知”的能力分辨网络个人用户上传的电视是否具有合法性,仅对涉黄涉暴的内容进行最基本的审查,怠于对著作权进行审查,对上传视频的侵权起到了教唆及帮助的作用,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与本文前述案例一、二不同,案例三中法院认为该平台在行业内知名度、专业程度较高,不仅需要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内容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还应当对用户上传视频的权属合法性进行审查,即用户是否为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从而有权上传该视频。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案例中的侵权行为时,仍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情况,结合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小结

如果短视频中有侵权内容,平台方面临的可能是免责、直接侵权责任或帮助侵权责任,并不是全部能凭借“避风港原则”,这应当考虑平台是否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还是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否能够提供真正上传内容用户的真实姓名、IP地址等联系信息;对侵权行为“明知”、“应知”,是否尽到了对用户和内容合理审查的义务;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断开、屏蔽、删除等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是否对侵权短视频实施了帮助行为等。同时,平台方还应注意自身规范,加强视频审核,严格防控短视频侵权风险。

法院在认定具体个案的赔偿金额时,通常当原、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因为被侵权/侵权事实所受的实际损失或所获得的实际收益的情况下,法院会依证据作出赔偿。而在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的因素如被侵权短视频的知名度、使用期限、被告经营规模、影响力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但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至“五百万元以下”)。

四、短视频服务平台避免侵权的建议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和案例总结,为了尽可能避免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著作权侵权风险,建议短视频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采取以下侵权防范措施:

(一)短视频服务平台应严格审查短视频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确保能够有效追溯。本文案例一、案例二中法院对于被告侵权责任的判定较为相似,两案件被告未能证明涉案侵权图片是真实用户所上传的,即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推定侵权图片由被告上传并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短视频服务平台应当严格要求用户在申请注册平台账号时上传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便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并有效追溯至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用户向相关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加强监管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内容,制定完善的审查流程及规范,且由专人专岗负责短视频内容审查工作,在能够实现合法性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对于短视频内容权属合法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离不开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要求的内容审核规则/规定,短视频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有关短视频内容权属合法性审查,如本文案例三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所述,法院认为平台在行业内知名度、专业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内容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还应当对用户上传视频的权属合法性进行审查,即用户是否为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从而有权上传该视频。因此,笔者团队建议短视频服务平台在对视频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尽可能对视频内容的权属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平台内部审查的层面有效避免造成短视频内容侵权的情形。

(三)开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由专员管理和查看的专门投诉邮箱,规定专员投诉处理的时限,建立投诉处理反馈和汇报机制。建议由短视频服务平台指定专员管理并每日定期查询投诉邮箱,在收到投诉邮件时,及时与投诉者取得电话联系并就具体侵权投诉内容(包括投诉的具体短视频名称、发布者、发布日期、投诉事由等)进行核实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在与投诉者核查完毕投诉事项后,及时与内部进行书面汇报,必要时可以先进行口头汇报。

对于核查属实的视频投诉或举报,应尽快采取相关制止/停止(涉嫌)侵权措施,如立即屏蔽、删除,限制登录;情节严重的,查封账号,不允许该侵权用户再使用本视频应用软件,并将处理结果以邮件形式告知投诉者。

(作者:谢昕、刘洁,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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