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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新刑诉法施行4月有余,律师刑辩环境改善了吗?
日期:2013-04-22    阅读:1,745次

 

新刑诉法施行4月有余,律师刑辩环境改善了吗?

部分权利得到保障,部分规定仍未落实

省律协刑委会:继续推动新法准确执行


本报记者 郁燕莉
  上个周末,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会召开了2013年首次年会,会上,来自全省各地的100多名律师济济一堂,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律师刑事辩护权有没有得到改善进行了讨论。不少律师觉得,进步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阅卷权基本保障,会见权有待改善

  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徐宗新说,根据目前各市县反映的情况,律师的阅卷权基本得到了保障,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及时阅卷,也可以通过复印和拍照方式进行复制。
  在侦查阶段“三类以外”案件的会见上,部分看守所也能做到严格执行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即可马上安排会见,无需任何形式的许可和陪同,不受监听,次数也无限制。
  但是,也有部分看守所要求律师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近亲属出具的委托书要得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签名确认。部分公安机关还要求律师在第一次会见之前先告知办案机关,如果不告知,看守所则拒绝安排会见。有些公安机关还规定律师会见前要取得办案机关的“告知凭证”,必须要有办案单位的印章和办案人员的签名。这显然又演变成了办案单位许可会见制度。
  有一个王姓律师说,他正在办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因为案情口供还未突破,他会见当事人,必须征得检察机关同意,而且会见必须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会见时,一聊案情以外的事情,陪同人员就会立刻制止,而且会见也是全程录音。“在认定是否是重大案件上,办案机关有过于随意和夸大解释的情况。”

  案件移送告知需建制度标准

  新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但是有些地方的律师并没有享受到这样的待遇。温州李律师说,他参与辩护的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没有收到侦查人员案件已经移送的告知。
  “新刑诉法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但是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把案件报到检察院批捕,现在律师并不知道。”杭州王晓辉律师说,一般批捕时间前后就7天,时间很短,只有公安或者检察院及时告知律师,才能便于律师就辩护意见及羁押必要性问题提出看法。而目前,侦查机关报捕时通知律师的,基本还没有。
  金华的陈军律师认为,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怎么被告知、如何提出辩护意见、怎么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等,应当建立制度标准。

  庭前会议效果有待观察

  新刑诉法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目前全省部分法院已经在尝试。部分律师认为庭前会议的形式很好,在庭前对程序问题进行商议,对回避、证人出庭、证据交换等,控、辩、审三方庭前沟通,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法官把握焦点,作出公正判决。但也有部分律师有不同看法。
  宁波的张律师说,在一次庭前会议上,他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线索和材料,但是又以律师提供的线索与材料不够具体为由拒绝进行非法证据排查。他表示,如果对“线索和材料”把握过严,将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毕竟被告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无法有效地取得证据,只能提供辩解笔录。从人权保障必要性看,只要被告人提出辩解,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审查。
  宁波董律师说,庭前会议只应当解决程序问题,不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在被告人没有参加的庭前会议进行实体审查,就会变成“前置审判”,未审先定,剥夺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必将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个别律师反映,在有些涉及重大敏感案件时,法官或检察官在庭前会议时建议律师不要提某些意见,辩护权受到不当限制,这也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徐宗新表示,我省在新刑诉法实施初期的情况还是不错的,但目前看来,仍出现不少新问题。接下来,省律协刑委会将努力提升专业技能,加强情况收集,提供扎实资料,提出意见建议,竭力推动新刑诉法在我省不折不扣的执行。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