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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日期:2023-09-15    阅读:281次

       (2014年2月2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表彰奖励在律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和原则) 本办法旨在弘扬正气、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确保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系统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本会对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定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表彰奖励方式) 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在某一活动、某一行为中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
    (二)嘉奖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工作或某一阶段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以奖励证书形式予以鼓励、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卓著的会员以奖励证书及奖牌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本会可授予的荣誉称号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和专项性奖项三个类别。综合性奖项为定期常设奖项,每届律协评选一次。专业性和专项性奖项为非定期常设奖项,评选的奖项名称、评选具体条件及评选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1. 综合性奖项
    (1)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基础评选对象为成立8年以上(含本数,下同),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2)浙江省优秀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10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律师。
    (3)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35周岁以下且执业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青年律师。
    (4)浙江省优秀女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8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女律师。
    (5)浙江省优秀公益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5年以上,在法律援助或其他公益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律师。
    (6)功勋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已满60周岁且执业30年以上,德高望重、成绩卓著的律师。
    (7)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综合性奖项。
       2.专业性奖项
   (1)专业成就奖。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8年以上,在某一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的律师。
   (2)优秀专业委员会。基础评选对象为表现突出的本会专业委员会。
   (3)专业委员会先进个人。基础评选对象为表现突出的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4)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专业性奖项。
      3.专项性奖项
      专项性奖项是指常务理事会认为应该设立的、对在某一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会员的奖项。
      第五条(表彰奖励条件)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可以根据现实需要设置具体条件。但三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会员不得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评定及授予
       第六条(表彰奖励的提起) 表彰奖励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起,由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发布评选通知。
       第七条(推荐与申报) 认为符合本办法及评选通知要求的个人和团体会员,可根据评选通知要求经相应的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或市律师协会推荐,进行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奖励审批表;
     (二)个人或团体会员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评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表彰奖励的评定) 表彰奖励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一般应由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表彰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表彰奖励委员会由以下类别的人员组成:
    (一)理事、常务理事代表;
    (二)秘书处代表;
    (三)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四)本会行风监督员代表。
      表彰奖励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其委员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拟被表彰奖励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拟被表彰奖励的;
    (三)与本次表彰奖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表彰奖励委员会评审后,应列出拟表彰奖励的会员名单和名次,并说明理由。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在做出决定时,应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表彰奖励名单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九条(表彰奖励的授予) 对会员予以通报表扬的,由本会发布表彰文件;对会员予以嘉奖的,由本会颁发奖励证书;对会员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各项荣誉称号的奖牌、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造型应美观雅致且便于展示,并采用统一的样式、尺寸及材料。
       第十条(表彰奖励的宣传) 对于表彰奖励的会员,本会应积极宣传其先进事迹,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撤销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撤销条件) 已获得本会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获奖项应被撤销:
    (一)故意犯罪的;
    (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适宜的;
    (三)伪造事迹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有关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表彰奖励评定工作的;
    (五)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应予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撤销程序) 表彰奖励的撤销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起、常务理事会决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原表彰奖励的,原受表彰奖励的会员应当向本会交还奖励证书、奖牌及奖金。律师协会可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 本办法经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