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律师揭秘病历造假的潜规则
日期:2014-03-13 阅读:1,688次
本报记者 郁燕莉
看过电视剧《心术》的人,也许还记得医生为求自保而补写病历的片段。湖州的陆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类似的情况会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她的姐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事后却发现医院的电子病历都是补写的,“不排除病历造假的可能”。
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其飞看来,随着医院“电子病历”的普及,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金其飞是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曾有4年的从医经历。9年来,他已办理了100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都有一例确认为病历造假。
患者转院后补录病历
陆女士姐姐的医疗纠纷案,就是金其飞正在办理的其中一案。
2012年8月1日,陆女士的姐姐因头痛前往湖州当地医院就诊。8月2日,医院将其收住入院,诊断为“发热、头痛待查:脑炎”。
8月4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全身抽搐,意识不清。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决定转院治疗。当天上午10点,患者被转至省级医院抢救,并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症状性癫痫”,生命垂危,最终于8月18日死亡。
陆女士说:“8月4日凌晨至早上6点,姐姐病情急转直下,但当时只有值班医生在场,主治医生到早上才出现。我们认为医院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对死亡负有责任。”随后,陆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由于医院实行的是电子病历系统,原告方陆家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去医院查看了电子病历以及系统后台的情况,并拍照固定了证据。让他们吃惊的是,关于患者病历的绝大部分内容,医院都是在8月10 日至8月14日这段时间补写完成的,共补了10条记录,而此时患者已转院多天。
比如,电子病历显示为“2012年8月4日6时30分的抢救记录”,系统后台却显示书写时间为8月10日,分近20次书写,其中有反复修改的痕迹。
对此,记者致电该医院了解情况,院方表示,由于此案正在诉讼阶段,暂不予置评。
电子病历修改“了无痕迹”
“很多医院存在补录、修改病历的现象,区别只在于程度不同。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修改病历已成为医院的潜规则。”
金其飞说,他曾代理过一位老人的医疗纠纷,在老人死前的100天里,医院的病情记录一片空白,声称“这部分病历被家属偷走了”,实则是医院销毁了记录;还有一位溺水身亡的孩子,家属在医院的垃圾桶里,找到了被医生撕毁的病历原本,显示孩子在医院救治时还存在微弱的生命迹象。
金其飞说,目前很多医院已经推行“电子病历”系统,也称作“无纸化办公”,这让医院对病历的修改更加“了无痕迹”。“患者如果要举证证明电子病历有问题,必须要查看医院的系统后台,而这需要突破医院的层层障碍。”
伪造病历带来鉴定难题
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伪造的病历又给司法鉴定带来了很大争议。
比如陆女士姐姐这个案件,2013年7月,法院曾委托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该鉴定所表示,由于病历是事后补写的,真假难以确定,他们很难进行鉴定,因此没有接受委托。此后,法院又委托了另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尚未公布结果。
“很多基层法院往往以鉴定意见作为判案依据。如果不鉴定,患方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如果鉴定,有的法院将认为真实的部分病历送交鉴定,而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反映医院治疗的整个过程。”金其飞分析。
事实上,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伪造病历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伪造病历,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很少会根据这几条来认定医院的责任,这条路很难走得通。通常,法院更倾向于想方设法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金其飞说。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