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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部外观设计背景下的GUI保护路径研究 ——以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为视角
作者: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骆俊峰   日期:2022-05-31    阅读:1,813次

      摘要:2019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放宽GUI视图提交的限制,进一步弱化了GUI与产品载体的联系,解决了GUI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从而逐步实现将GUI与其所应用的具体产品脱钩。“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催生了保护GUI的产业需求,而GUI将外观设计制度引入了全新的互联网时代,GUI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专利法的重要保护客体。GUI外观设计具有交互性特点,明显有别于传统外观设计。然而,外观设计从属于工业产权体系的专利法框架,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实务受到产品载体之严格约束。无论在确权程序,还是侵权裁判程序,进一步淡化产品载体的限制,有助于回归GUI外观设计的本质。由于GUI与局部外观设计具有本质的契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对于深入保护GUI必将具有积极效果。

      关键词: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侵权判定

      引言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英文简称 GUI)是指用户通过图标、触摸屏、指针、按钮、滚动条、窗口、过渡动画和对话框等界面可视元素与智能终端设备进行人机交互的“外观环境”,是对计算机系统命令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随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简称AI)和“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兴起,GUI作为电子产品软硬件系统与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和操作交互的视觉媒介,彰显出极为重要的无形财产价值,同时也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提出了全新挑战。尤其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针对电子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已趋向成熟,设计者会更加注重局部GUI改进。GUI本身并不能单独分割或出售,其只是产品的一部分。为了衔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本国产业保护之需求,新《专利法》已正式引入局部外观设计概念。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GUI保护的基础,而GUI保护实践又将促使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常有模仿者为了规避对电子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只模仿具有创造性的GUI部分,故确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将对GUI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确权以及相关侵权判定方面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的GUI保护之困境

     (一)“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被告江民公司提供给用户下载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的GUI与涉案专利相同,两者构成了相似的外观设计。被告在互联网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被告江民公司答辩认为,被告并未制造或者销售电脑,依照专利法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图一:设计1主视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针对该新类型外观设计并无独立于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规则时,法院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即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应当同时考虑产品与设计。既然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上的外观设计,作为产品载体的“电脑”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然而,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而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并非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即便GUI经比对后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行为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法依照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得到保护。

      (二)“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了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6W113667),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6W114509)。第一请求人认为,外观设计必须承载在产品上,不能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外观设计并不直接对GUI进行保护,涉案专利设计1至设计10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此外,第一请求人与第二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设计1至6、8、9仅在参考图中体现“键盘”设计,而在主视图中均未体现交互方式,参考图不属于保护范围,而简要说明中的键盘描述仅对应设计7和10,且也没有扩展到手写框,因此涉案专利设计1至6、8、9无法体现人机交互过程。然而,专利权人认为视图结合简要说明已经明确了各项设计的具体交互方式,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图二:设计1主视图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设计1至6主视图界面所示输入显示界面,可以通过点击下方的键盘实现进度条的变化;设计8和9的主视图界面所示输入显示界面和界面之间的变化和切换是通过点击下方的键盘实现进度条和金币图标的变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即使该过程未通过主视图予以体现,但通过参考图示范的实施场景,结合简要说明已经可以清楚理解涉案专利所示界面的实现方式,即设计1至设计6的交互方式为使用者连续点击键盘区域时可以控制进度条变化,设计8和9的交互方式为使用者连续点击键盘和进度条、金币图标进行关联,键盘、进度条、金币图标具有交互功能并产生联动效果。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GUI外观设计保护之困境: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修订背景

      随着工业体系日渐成熟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驱动,大多数外观设计并不是针对整体外观作出颠覆性改变,而是在一些局部上作设计创造。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进行的外观创新设计。GUI作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2D可视界面,其与局部外观设计具有本质的契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六十八号令的形式纳入GUI外观设计之本意在于扩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试探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一方面,GUI外观设计专利实施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附于产品载体。前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需要同时考虑产品载体与设计本身。按照此逻辑,无形中缩小了GUI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违背了专利权人的保护目的,不利于激发GUI创新。GUI虽然依附于产品,但在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时,不能受限于产品本身,而应结合关键帧视图、动态图案变化趋势以及简要说明等综合判定。另一方面,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人机交互问题关系到GUI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前述“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中,请求人将人机交互问题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重要理由,合议组对此问题也予以充分评述,但是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产品载体问题未能予以论证,似乎刻意回避这一问题。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虽已引入GUI外观设计,但具体内容均是在当时整体外观设计制度框架下进行的适应性调整,而非对此类外观设计单独创设的规则,导致实务中的裁判结果无法对专利权人的创新予以有效保护。GUI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本身,本质上属于局部外观设计。鉴于此,包括GUI产业在内的相关领域普遍存着对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的制度需求,立法层面的制度配套显得极为迫切。

      二、我国创设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以保护GUI之境内外因素

     (一)GUI局部外观设计之国际背景:以美日保护制度为参考

      1842年,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到专利法的框架之下,外观设计成为与发明、实用新型并行的专利保护客体。《美国专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为“外观设计专利”条款。《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具体规定了美国专利法体系下的外观设计客体。Ex Parte Strijland案件指出,单独存在的图形不能为外观设计保护,其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唯一区别特征在于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于特定的工业产品。可见,《美国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的审查与判定也采取产品载体的标准,强调外观设计是基于工业产品的视觉效果。至于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整体结合在一起,还是可以体现在工业产品载体之局部?这一问题则引起美国司法实务界的深刻思考。美国通过In re Zahn案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GUI应当只是对计算机与用户进行交互窗口或者显示设备的局部改进,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整个终端或者类似通用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1996年7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计算机生成图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具体审查标准》(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Computer-Generated Icons)并将GUI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而赋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基础正是In re Zahn案所确立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2006年7月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Office Patent Trial Practice Guide )进一步增加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体现在工业产品中的计算机生成图标,即使在观察过程中外观有变化或者动态效果,也能够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虽然,美国司法实务界针对外观设计置于专利法框架存在巨大争议,但GUI在美国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了GUI保护根基,顺应了美国互联网产业和计算机产业发展的期待,且为世界各国关于GUI保护提供了成熟的参考制度。

      日本注册外观设计制度亦称意匠制度,其独立于特许法,采取实质审查标准。众所周知,日本的电子产业极为发达,至今仍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这与日本积极回应产业动向、紧跟世界潮流,具有密不可分之关联。昭和34年(1959年),日本颁布了新的《意匠法》,明确了“意匠”的定义。此后,日本产业界逐渐意识到,产品设计的整体进步,大多数依赖于对产品的进行局部改进,若受限于产品整体,则局部创新便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平成10年(1998年)《意匠法》修订,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此外,日本为了全面保护GUI还专门制定了《对与产品屏幕显示图案有关之意匠审查指南》。实践表明,由于日本采取严格的产品载体要求,虽然平成10年早已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但仍然只有少数GUI能够得到意匠保护。因此,平成18年(2006年)《意匠法》修订,国会回应了经济产业省的提议,于原有保护范围之基础上,增加了GUI专属条款。实际上,在《意匠法》的数次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放宽甚至取消意匠与产品之间的联系,但都未能成功。日本国会认为GUI必须与产品载体结合在一起,对GUI的保护要求比较严格。此外,关于GUI局部外观设计的注册实务中,日本仿效美国制度,也采用了虚实线结合的绘图方式,即实线所框出的部分乃实际保护范围,虚线部分代表了所属产品的轮廓,并不属于注册意匠之权利范围。

      (二)GUI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之本国实际:基于新时代产业创新升级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设计水平整体落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加之本国产业利益的保护,导致专利法未纳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但是,随着新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产业升级的驱动,有关通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GUI的问题,曾引发理论与实务界之广泛讨论。GUI作为人机交互的主要视觉媒介,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的产业竞争价值。《专利审查指南》专门针对GUI的修改都意图在现有框架下最大程度还原GUI设计的本质。北京市高院曾出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对于涉及GUI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但因法院裁判案件受制于严格的产品载体,且局部外观设计并未受到专利法保护,加之各地裁判标准并不统一,依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这无疑会偏离GUI设计的本质,正如前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导致法律保护GUI的价值落空。GUI设计的本质决定了局部外观设计才是其受保护的制度基础。在电子产品设计创新的实践中,更多情况是对产品GUI的局部进行改良性设计创新。因此,不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纳入局部外观设计并完善配套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与保护GUI具有重要意义,最高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最终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正式采纳局部外观设计。虽然法律尚未明确定义“局部外观设计”,但我国学术界的主流意见认为,局部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是指以线条、轮廓、色彩、形状、图案以及材料本身的装饰或视觉效果等形成的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外观。

      三、专利法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的GUI本质回归

    (一)GUI外观设计本质回归:装饰性设计方案的美学表达

      郑成思教授认为,外观专利所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设计方案。发明和实用新型注重技术效果,而外观设计呈现的是一种由视觉冲击所引发的心理感受。外观设计的核心要素是形状、图案、色彩,以一种具体的方式来表现内在抽象的思想,这些要素或其结合所体现的正是包含美感的装饰性表达,通过彰显设计者个性的客观形式引起消费者心理变化,使其对具体商品产生消费欲望。正如《美国专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外观设计”条款中尤其关注“装饰性(ornamentality)”问题。《日本意匠法》第二条则直接明确了意匠保护必须通过视觉产生美感。可见,外观设计在本质上所解决的正是工业产权领域视觉可感知的美学问题。GUI的构成要素显然包含形状、图案、色彩,展示和体现了GUI开发人员的个性,能够发挥装饰性作用并形成视觉刺激,且不只是审美选择,更是建立在对用户和认知的人机交互上。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个人对其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享有权利,即为智慧财产权,法律有必要对这种权利予以确认及保护。GUI使人机交互更加便捷,该目的通过装饰性设计来实现。人工智能时代的GUI会随着用户的行为发生相应的变化,只有通过可视化的GUI人机交互,才能完整感受设计者的美学表达。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所涉及的GUI设计,基于其线条、轮廓、色彩、图案等元素构成电脑上的界面并呈现视觉美感,这是包含设计者个性表达的美学方案。人机交互方面,当触发安全检测后,顺序显示主视图、以及各个变化状态图,通过当前检测项的图标有小到大的变化、以及图标周围的加速圈的旋转变化显示当前处于安全检测状态的检测项;每个视图界面的左上角的显示控件显示检测状态的数值;点击右上角控件“取消体检”,实现停止检测的功能。同样地,“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所涉及的GUI设计,界面用于显示进度条的多个设计方案,使得依附的终端设备在具体使用过程当中体现了形、意、色所构成并包含设计者个性表达的视觉美感。当使用者连续点击键盘区域时可以控制进度条变化”。专利权人针对设计1至10如何进行交互给出了至少一种解释和说明。此外,附图中每个设计的界面使用状态参考图也明确地显示了人机交互的过程。除了在简要说明部分进行了相关解释和说明之外,涉案专利在输入区域还可以有更多的人机交互方式,如语音输入、手写输入、外接实体键盘输入等方式。可见,前述两个案例中,GUI装饰性设计方案的美学表达以及人机交互特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GUI外观设计通过产品载体实现可视化

      工业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的立法产生于欧洲大陆工业革命时代,是传统工业时代繁荣兴盛的产物。工业时代的立法者们很难预见信息时代对实体并无固定要求,而主要靠视觉等感知吸引消费者的GUI产品。TRIPs协议赋予成员国自由保护外观设计的制度空间。美国、日本要求GUI外观设计应当紧密结合产品载体。欧盟、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瑞典和乌克兰等国家和地区则不要求GUI外观设计必须与实体产品相结合。欧共体外观设计法并不要求归属于特定的工业产品,只要对产品的外观产生视觉影响即可。有学者认为,GUI作为展现美学设计思想的表达与实用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这一观点实则混淆了版权与外观设计的核心区别,有待商榷。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纯粹的思想表达,属于具体的“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工业设计方案,且这个载体可以是产品整体也可以是产品部分。GUI作为电子产品载体的显示屏所呈现出来的界面设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本身,而是工业产品的局部装饰性表达,属于“局部外观设计”。当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回归到局部装饰性设计,而这一设计特征只有通过产品载体才能实现可视化,局部设计外观所依附的部分是作为产品整体的局部,导致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也必须是产品。实务中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前提首先要确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涉及到该产品及相类似的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有助于快捷、准确地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载体与GUI外观设计之间的联系确实将进一步弱化,有的图案、色彩在屏性媒介中不受实体产品的限制,使装饰性效果更佳,GUI权利保护范围将回归设计本身,保护的对象实际上是显示在屏幕上的单纯的设计,而不是与设计结合在一起的物理载体,但产品载体始终不能绝对视而不见。虽然《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对于GUI与产品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仍旧没有突破,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审查实务对此已经进行了实践。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包括GUI的产品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时就认识到GUI外观设计的主要针对GUI本身,而非产品载体。2019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通过放宽GUI视图提交的限制,进一步弱化了GUI与产品载体的联系,解决了GUI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从而逐步实现将GUI与其所应用的具体产品脱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些举措,对于后续推动GUI所附产品载体的制度重构将发挥重要的铺垫作用。

      四、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的规范转变

    (一)外观设计专利名称的转变:从产品本位向设计本位

      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保护GUI之初,所涉产品外观设计名称严格遵照传统名称规则。专利申请人必须将GUI与具体产品载体相结合,并作为一个整体申请,名称多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前述2014年11月5日公告授权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主语仍为电脑。随着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这些创新主体设计的GUI一般都是通用在手机、电脑、台式计算机显示装置上,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具体产品。产业界不断呼吁GUI保护应当从产品本位向设计本位转变。经检索发现,近期GUI专利授权文本中较多出现了“用于××(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名称,正如前述2019年3月15日公告授权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移动通信终端硬件产品仅作为主语GUI的用途限定。虽然专利名称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但名称的变化,逐渐淡化了产品载体的存在。较之传统外观设计,GUI与产品的关联度将越来越弱,近乎纯粹设计的作品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GUI外观设计本质正逐步回归于装饰性设计。因此,对于包括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固然不能仅以笼统的“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但应当进一步弱化产品载体,而重点突出具有创新的GUI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虚线实线结合绘制以明确保护范围

      GUI外观设计的本质是装饰性美学表达,但必须依附于物理载体才能实现视觉感知,而这一载体可以是整体产品的局部。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对于包括GUI的产品外观设计,整体与局部之间的边界如何区分,显然关系到专利权的行使界限。现行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绘制方式并不能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倘若像传统外观设计专利一样予以保护,外观设计同时包含现有设计和局部创新,而当现有设计所占整体的比重越大,申请人获得授权的概率越低。另一方面,外观设计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对,当现有装饰性设计特征越多导致权利限定也越多,权利人真正意图保护的局部创新反而难以获得充分保护。因此,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实务应当采取措施将局部创新点与现有设计或常规设计进行适当区分。参考美国、日本等已经比较成熟的办法,以虚实线结合的绘制方式,将有助于明确GUI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GUI局部外观设计属于申请人意图保护的部分,采用实线进行绘制,能清楚表示出要求保护的设计;而针对无权利主张的产品轮廓或现有惯用设计部分则用虚线绘制,仅作示意性描述,以此反映产品或近似产品的用途与类别。虚实结合的绘制方式对于局部外观设计来说,表明该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部位并非产品的整个外观设计,而只是除产品轮廓之外的局部。更重要的是,无论GUI是静态或动态,若未来采取虚实线相结合的绘制形式,更能彰显局部外观设计的本质,也有助于进一步接轨国际,便于通过优先权方式申请美国、日本等地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三)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强化其解释并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之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实施之前,涉及GUI的局部外观设计通过设计要点予以保护。设计要点是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它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内居于核心位置。设计要点的确定对于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具有关键作用,而设计要点则通过简要说明得以明确。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局部设计创新本质上就是设计要点,虚实线结合的绘制方式使得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权利边界得到区分。简要说明的作用不应当只局限于“解释”,而应当赋予其限定权利边界的作用。前述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与“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简要说明都简要描述了GUI的交互方式,图片或照片中抽象的权利范围通过简要说明得以明确。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在权利范围的确定方面,主观判断或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实际上,单纯的图片或照片无法充分展现GUI的创造性特点与其保护范围,只得结合简要说明进行图文解释。此时,简要说明除了列出GUI的用途和设计要点外,还应当包括GUI在产品载体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穷举该GUI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写明所要保护设计特征的非功能性和非用户生成性,明确GUI为整体外观保护,抑或是局部外观保护,阐述其与主视图设计特征之间的联系等。换言之,GUI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功能对于正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显然非常重要。若缺少简要说明,则GUI的保护范围将难以界定。因此,倘若简要说明的作用能够突破“解释”之约束,特别是针对GUI外观设计领域,调整简要说明法律属性,使之结合图片或照片实现共同确定权利范围的功能,则GUI外观设计保护边界将得到清晰的界定。

      五、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与要素考察

     (一)判定原则亟待转变:将局部要素纳入整体视觉效果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比对原则。GUI外观设计司法裁判中,无论是静态GUI,还是动态GUI,“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仍然是侵权比对过程中相同或近似的核心原则。GUI外观设计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其虚拟性与传统外观设计保护中对有形产品的要求存在冲突。即便考虑到与有形产品的实体交互而设计的GUI,往往也只构成产品的局部外观,难以符合整体性的要求。“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原则模糊了权利人主动寻求保护的部分,无法聚焦专利权人意图保护的局部设计。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一方面,GUI外观设计具有区别于传统外观设计的特殊性,一般消费者在该领域应当具有较强识别能力时,才可能注意到产品的局部细微差异,从而对外观设计近似与否做出判断。换言之,GUI外观设计判定主体的认知能力往往要高于普通社会大众在这类产品上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局部创新特征对于整体外观应当具有更为显著的视觉效果。若采取虚实线结合的绘制方式,实线勾画的设计元素在具体侵权比对过程中,应当占据主导,而虚线绘制的产品整体轮廓可适当淡化其对保护范围的限制作用。对于包括GUI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为惯常设计,GUI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只要采用了GUI局部设计特征,则无论该产品的其余部分具有何种不同的外观,均落入该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显然,这样的判定思路将极端地扩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蚀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当前GUI外观设计尚且不能单独制定特殊保护规则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过程中,建议采取“局部聚焦、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原则,即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局部外观设计,重点考察局部设计特征,同时结合GUI外观设计的交互方式,从GUI视觉效果出发并弱化产品载体的限制,裁判过程应当回归GUI外观设计本质,使其能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获得通用保护。

      (二)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的局部要素考察

      实践表明,GUI外观设计对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的利润实现具有实质性贡献。依照现行的专利制度,在落实“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前提之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需要考察的要素以是否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作为主要裁判标准。较之传统的外观设计,在局部外观设计视阈下,GUI外观设计的要素考察应当有所侧重。首先,在侵权比对过程中,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其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其余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实际上,由于GUI外观设计多数应用于电子产品,例如手机、电脑,具体显示于屏幕面板,产品载体的形状已趋于固定,而图案、色彩是为了交互使用而设置,处于显要的可视部位,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其次,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当某些设计被证明是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同样地,例如手机、电脑显示屏幕面板中呈现GUI外观设计,由于手机、电脑等此类产品载体的形状已经没有改进空间,属于惯常设计,作为GUI外观设计主要构成要素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则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再次,虽然GUI外观设计基于其交互性的特点,为了所依附的电子产品实现特定的操作功能,但此处的设计特征应当具有可替代性而不是由功能唯一限定。否则,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也就无法纳入GUI外观设计的保护。最后,产品设计空间的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也具有一定影响。尽管GUI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若干设计元素结合构成的装饰性美学特征,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物理载体。产品载体设计空间较小的,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存在的较小区别。移动终端的硬件配置日趋同质化的当下,产品载体设计空间日趋狭窄,GUI在提升移动终端视觉美感的同时,更带来差异化的用户操作体验。由于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导致不同GUI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也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总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容易渗入较多的主观因素,专利法以及司法解释也试图最大程度降低这一不确定性。《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之后,关于GUI外观设计的司法保护问题,立足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础性判断准则的同时,应当侧重考察局部要素或者与之相关的设计特征,进一步淡化产品载体的限制,尽可能不给权利人获得保护带来太多的困难,否则将会降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2020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知识信息越来越远离其载体,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富有美感的装饰性表达,明显区别于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独立性越来越明显,其与产品的距离越来越大。一项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且具有较大商业利益的美学设计必然会引起其他竞争者的模仿,从长远角度看,专利法的严格保护会降低资金投入后被侵权的风险,提高专利权人创新积极性,最终有助于企业收益增加。GUI将外观设计带入崭新的互联网世界,承载其知识信息的载体并非其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外观设计保护将回归到装饰性设计方案的美学表达,产品仅有象征意义,或者仅具有分类和管理的作用。GUI外观设计的本质有别于传统工业产权背景下所产生的外观设计,包括GUI外观设计的产品外形设计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局部GUI属于关注的重点。实际上,若能创设独立的外观设计法与GUI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将GUI列为介于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的特殊保护客体,使其实施过程中脱离产品载体的限制,则GUI外观设计的重点将能真正回归其本质,则类似“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裁判逻辑也将随之重构。然而,这一设想所面临的制度挑战是巨大的,短期内或许难以实现。当前,新《专利法》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将为配套制度的确立夯实法律基础,但第二条第四款并不能解决严格载体所面临的实践难题。那么在既有制度中,无论确权阶段,还是侵权裁判阶段,应最大程度淡化产品载体的约束,使GUI外观设计保护尽可能回归其本质。这一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三二八号公告中已经有所体现,但司法裁判规则尚未得到突破。尹新天教授认为,只要被诉侵权人出于改善其产品外观装饰效果之目的,在其产品上采用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使被控设计方案在形、意、色上与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就应当认定构成侵权,至于两者从功能或用途的角度来看是否存在区别无关紧要。此外,由于GUI外观设计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知识信息,其复制或再现过程有别于传统工业产品的行为模式,将使用行为纳入具体侵权行为或许可以作为未来保护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措施。综上所述,局部外观设计对于深入保护GUI将发挥积极的效果,制度的配套与完善也将随之展开,我国专利保护遵循行政与司法二元并行的整体框架,两者相辅相成且共同推进专利保护,针对GUI外观设计的各项保护举措,对于实现互联网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