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金律协处字〔2024〕第4号
被处分人:陈曦,男,汉族,民革党员,原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810067262。
关于陈曦律师涉嫌违规收案收费一案,本会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并指派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2024年8月13日,本会收到金东区司法局《关于移送金华市律师协会立案处理的函》,认为陈曦在为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某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均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且收取的87万元律师费均未存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移送本会建议立案查处。
被处分人申辩称:1、案件未签订律师代理、咨询合同,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是由于案件当时还未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阶段,后来对接人员周某澍与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起了矛盾才搁置的;2、收取了125万元律师费,当时联系过对接人员周某澍退费事宜,周某澍说等他们内部矛盾解决了再说,所以没有退回全部费用;3、当时陆续退还给周某澍、刘某智其中38万元,剩余87万元已退到婺城区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4、已经认识到当时收案、收费的时候是存在不规范的,日后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学习。
经本会查明:2019年底,周某澍、刘某智找到被处分人(当时执业机构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为涉嫌传销的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周某澍、刘某智以现金方式分别于2020年1月和2020年3月各支付律师费60万元(共计120万元)给被处分人。2020年6月起,被处分人陆续以现金支付的方式退还周某澍、刘某智律师费共计38万元。
2020年3月17日,被处分人从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变更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6月,周某澍、刘某智找到被处分人为涉嫌传销的杭州欧某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周某澍、刘某智于2021年6月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处分人律师费5万元。
以上法律服务均未由律师事务统一接受委托,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且收取的律师费均未存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
2024年初,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处分人在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某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中为周某澍、刘某智等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法律服务费125万元的情况。2024年3月15日,被处分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87万元律师费退到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2024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将该情况发《函》至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向金东区司法局移送的《函》、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向金华市律师协会移送的《关于移送金华市律师协会立案处理的函》及附件调查报告,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陈曦书写的情况说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金东区司法局谈话笔录、金华市律师协会询问笔录,证明被处分人陈曦在为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某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取125万元律师服务费未存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的事实。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在为浙江芮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某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取125万元律师服务费未存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收案、收费。根据本案违规收费金额、次数以及直至案涉相关人员被纪委查处后,被处分人才将全部费用退出等事实,本会认定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经道德与纪律委员会集体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陈曦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