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产开发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历经五年三级审理,于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18)最高法民申5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此,乙公司才真正获得该案的最终胜诉。
这一胜诉,与其他的胜诉案件相比,有着非同寻常的特别之处:它是甲公司的本诉220余万元损失赔偿请求被三级法院全部驳回,而乙公司的反诉请求被支持230余万元,这在全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的判决结果中实属罕见。
陷入绝境
2013年10月,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陈国忠律师接待了一位50多岁的女当事人,她的脸上刻满了忧郁之情。她向陈国忠律师咨询,她的这起案件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给付所拖欠的巨额工程款和利息。
原来,2008年4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第二十四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为咨询人的丈夫),以309万元的投标价,承建甲公司在某县开发建设的两栋住宅楼(其中一栋是框架结构,一栋是砖混结构)。同时,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合同。4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又签订了《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309万元等内容,只能作为发包人与某县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真正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依据;待发包人施工图完善后,双方另行确定工程造价,签订真正有效的施工合同。
工程开工后,乙公司多次要求和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然而,甲公司总以种种借口推脱不签订。乙公司对修建的两座楼于2008年4月下旬开工,2009年8月竣工,9月进行技术验收。当月,甲公司在乙公司未交工的情况下,让购房人全部入住,实际使用和占有了两座住宅楼。购房人入住后,甲公司既不结算又不付款。而咨询人丈夫的第二十四项目部,因在修建时借高利贷多,以及无力支付人工费和材料款,在2010年底破产解散,连家里居住的楼房也被顶账。由于不断有人找到他们以暴力逼债,丈夫遭讨债人殴打而住院两次。现在她和丈夫只好背井离乡,到青海的一个矿区隐姓埋名,打工躲债,不敢回家。
经乙公司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建两座楼的造价进行决算,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490余万元。而从开工至今,甲公司以现金、供建材和顶楼房,共付给乙公司工程款240余万元,尚欠250余万元工程款,至2013年10月,既不结算,也不付款。
听完她的讲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国忠律师告诉她,作为乙公司,现在完全可以起诉甲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至于具体多少,须经工程造价鉴定方能确定。
然而,由于她手头分文没有,约3万元的诉讼费得回去筹集,所以,只好暂时等待。
提起反诉
出人意料的是,乙公司准备起诉的诉讼费还没有筹齐,2014年1月中旬,却收到了某中级法院送达的甲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施工中违约为由,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两座楼房的竣工资料,并赔偿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210余万元。
本就已经百般折磨,希望渺茫的当事人的心,在甲公司的突然强势大举进攻面前,彻底失去了信心。不要说210余万元的赔偿,就是21万元的赔偿,都是无法承受的。
陈国忠律师的压力也陡然猛增,人家不起诉,我们起诉,仅仅是赢多赢少的问题;而现在,人家索赔210万元,输赢难定。
怎么办?论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甲公司的210万元赔偿请求,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而其拖欠乙公司的250万元工程款,却是无法否定的。对方虽然钱多势大,但是欠钱不付,既是违法的,又是违背正义的;陈国忠律师方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但于法有据,而且是天经地义,合乎正义。
公平永存,正义必胜!这不但是当代的执法理念,而且是永恒的自然法则。
在这种信心的支撑下,陈国忠律师以必胜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反复耐心的动员说服当事人,使他最终打消顾虑,鼓起勇气,进行答辩,提起反诉。不但要求驳回甲公司的210余万元损失赔偿的本诉请求,并且反诉请求判决由甲公司给付拖欠乙公司的工程款250万余元及其利息220余万元。
就这样,一场空前激烈的本诉和反诉之战在某中院打响了。
艰难胜诉
在一审中,通过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积极主动向某县住建局调取3、4号楼的备案合同和备案施工图纸,撰写3980字的代理词,细致入微地阐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总之,凡事需做的陈国忠律师都做了,凡事能做的陈国忠律师也都做了。
尤其,陈国忠律师在一审代理词的结尾特别强调说:“反诉人在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计算单中所计算的应付款、已付款、利息等,都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反诉被告在建设工程于2009年8月30日竣工后,至今长达七年时间,给反诉原告既不结算更不给付所应付的巨额工程款,给反诉原告在经济损失和声誉上都造成了灭顶之灾,其拖欠巨额工程款数额之大、拖延时间之长、造成后果之严重,都达到了骇人听闻和无以复加的地步。所以,作为反诉原告的代理人衷心希望:已经久违了反诉原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能够在这次的审理和判决中得以彰显,从而让反诉感受到这一司法案件审判中,公平和正义的阳光已经真真实实的照耀在自己身上,以便其能从这一厄运中彻底解脱,得到自己早就本该得到的工程款和利息。”
2017年12月27日,历经整整3年时间的一审判决书终于下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平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对甲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乙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判决如下:
一、乙公司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公司提供3、4号楼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681551.61元,支付利息214782.48元;
三、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提起了上诉。
为了在二审中能够使当事人的利息请求得到支持,陈国忠律师在一审判决后,就一连十天的晚饭期间,趁修建的3、4号楼房的住户在家,向他们收集入住3、4号楼时间的原始书证。虽然困难重重,遭遇大多数人的白眼和不理解,但是,幸运的是,听说是开发商多年拖欠的工程款不付,陈国忠律师还是得到了四位业主的同情和支持,给陈国忠律师提供了四张原始的甲公司向他们收费的票据。正是四张原始票据,为陈国忠律师上诉的利息请求,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和事实基础。
对此收集证据的效力和作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14日的(2018)甘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第4段第4行至第9行做了如下认定:“二审中,乙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在2009年9月4日前已经交付业主,特别是甲公司认可的李团红,交费时间为2009年6月8日;且在一审庭审中,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认可在2009年交付过一部分钥匙,因此,乙公司主张2009年9月4日交付的事实成立。对此事实一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平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2014)平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681551.61元以及以1681551.61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的利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尽管是当事人终获全胜,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而大败。但是,在陈国忠律师看来,它实际上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一份极为公正的终审判决书,因为它让该胜者胜,让该败者败。
最高院再审
2018年11月底,就在陈国忠律师和当事人紧锣密鼓地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时,却又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5838号应诉通知书,原来,是甲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甘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经立案审查,通知乙公司进行应诉。
对甲公司的以上再审申请理由,陈国忠律师根据鉴定结论和一、二审判决,一一查找依据,仔细进行答辩,不敢有半点马虎,唯恐来之不易的胜诉,在这次申请再审中出现闪失,而付之东流。陈国忠律师的答辩请求是: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最高院的第六巡回法庭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
在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民申5838号民事裁定书中,针对甲公司四个方面的申请再审理由,分别针对所提出问题,根据证据和事实,引用依据和规定,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内容,以及甲公司的二审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了有理有据、说理充分的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胜诉感想
2019年3月4日,陈国忠律师收到了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寄来的法院专递,它是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再审案的裁决书。是胜,还是败?陈国忠律师怀着忐忑的心情打开了专递,直接翻到裁定书的最后一页,结果是:“裁定如下: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最高院的再审中又一次胜诉了,这次是最终彻底胜诉了。
回想从2014年1月起至今,整整五个年头异常艰辛的诉讼之路,自己和穷困而又不甘心的当事人,是如何一路走来,又是靠什么走到了现在,并最终赢得了辉煌的胜利。所以,陈国忠律师萌发了一个强烈的念头:他要将自己代理本案的心路历程写出来,以供和他的当事人一样陷入困境的人们,能够重拾信心看见曙光,尤其想让自己的同行——律师们,在面对因极不公平、极不正义而陷入极其困难境地的当事人时,一定要坚信——正义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