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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慧(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 义乌)
日期:2024-09-03    阅读:2,369次

义乌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义律协处字(2024)007号


被处分人:成思慧,女,汉族,中共党员,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2111369870。

关于成思慧律师违反收费规定行为一案,经金华市司法局查明:成思慧经王某铭介绍,与朱某曼(郑某的妻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费1万元,并由王某铭直接将费用转进律所账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成思慧担任郑某组织卖淫案中郑某的刑事辩护律师。2022年1月20日,成思慧受王某铭指使,在东阳市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员郑某时,通过传递文件的方式,将虚假立功信息告知郑某,引导其应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审查,并将会见情况反馈给王某铭。为了让成思慧积极帮助传递虚假立功信息,王某铭于2022年1月18日向成思慧发出红包5888元;之后为让成思慧继续配合及反馈情况,王某铭于2022年5月20日向成思慧发出红包1888.88元,上述红包均被成思慧收取,违法所得共计7776.8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义乌市司法局的调查材料;2.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成思慧包庇罪的涉案材料;3.金华市司法局对成思慧的调查笔录;4.成思慧于2024年6月17日提交的检讨书1份;5.“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人员基本信息(成思慧)。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成思慧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7月18日,金华市司法局作出给予成思慧停止执业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776.88元,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司律罚决字〔2024〕第3号)。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成思慧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