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4〕19号
被处分人:南晓琼,女,汉族,群众,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联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911423141。
关于南晓琼律师涉嫌违规会见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11月29日下午,南晓琼在乐清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杰时,向李某杰传递了一根点着的香烟供其吸食,被管教民警发现并当场予以制止,李某杰被带离,会见终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监控视频、调查笔录等。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南晓琼在会见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传递香烟供其吸食,该行为扰乱了羁押场所的监管秩序,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4月1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南晓琼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南晓琼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