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4)第2号
被处分人:朱诗涨,男,汉族,群众,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0110437508。
关于被处分人朱诗涨涉嫌违规会见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姜某永系龙港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2023年9月25日,朱诗涨接受姜某永的弟弟姜某田之委托,担任姜某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中姜某永的辩护人。因上述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由姜某永负责,姜某田将姜某永使用的2部手机、账单及票据交给朱诗涨,并请朱诗涨会见姜某永时,向姜某永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相关问题。2023年10月10日下午,朱诗涨在苍南县看守所会见姜某永时,将2部手机、账单及票据交给姜某永。姜某永在使用手机期间被民警发现,民警立即结束该次会见。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朱诗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违反监管场所有关规定,将手机、账单及票据传递给姜某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已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朱诗涨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朱诗涨执业记录良好,未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案涉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工作,承认违法事实,并表示悔过反省,可以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朱诗涨减轻行政处罚。2024年3月29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朱诗涨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朱诗涨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