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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的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蒋海斌 肖书宜   日期:2021-04-09    阅读:2,028次


内容摘要互联网、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第三方支付等使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经济作为“新经济”、“新商业”形态,有效利用产能过剩和闲置资源,成为社会的新热点,对我国的经济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从网约车引领潮流再到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这些共享经济形态在带来生产变革、促进灵活就业、绿色环保等优势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各行业复制先例、无序盲目跟从导致知识产权侵权;共享经济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客户押金难以退还;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分配也成为了难题。因而我们要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创新监管理念,引入保险公司进行押金担保。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必须要解决侵权困境,无序状态必须步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共享经济;侵权;责任分配;法制



一、共享经济概述

(一)共享经济背景与现状

共享经济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这一术语在近些年来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诸多的意义,成为了时代的流行与热点。它的特点主要就是能够使资源的享有者和平台的创造者利用互联网的新兴平台就能够简单便捷地实现交易与服务,具体来说可以把平台通过网络的形式扩大到个个希望享用空闲资源的陌生人之间。平台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时间分享,其利用的理念和商业逻辑与共享经济千篇一律,都是通过分享的方式实现商业化的收益,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向更为广阔的文化产业以及媒体产业扩散,这种交易的基础是信任,而信用的存在与否就需要借助押金的力量或者是第三方的资源才能够真正使交易的成败与信用挂钩。这种看似廉价和免费的共享模式真正做到了把实体的商品转变成了在线的服务,从而也严重打击到了很多的传统产业和传统媒体。

(二)共享经济的意义

共享经济的主要形态可以概括为“产权私有,收益共享”。现如今我国也到了改革迎来了新的挑战,这种具有重要价值的共享经济既是一种高效的经济,同样也体现了生态因素和人文的情怀,长期的良好运营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带了新的增长点,也有助于促进产业的供给侧改革,有利于共建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社会。

高效和便捷的共享经济,管理效率和服务效率都是一种新的创新,相较于传统企业和传媒来说是一种大的变革。不同于以往的经济模式,需要以严格的组织控制、封闭式生产和垄断服务来盈利。这般的经济形态在共同实现生产、服务过程中能够使人力资源、资金技术和消费者等一些主体对象都纳入进来最终会共同实现收益,彻底改变了传统经济的产业形态和产业结构,解除了诸多障碍,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组织机构、生产流程和服务供给的革命性改变。共享模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们在参与共享经济的过程中,每个人既是需求者又可能是供给者。“收益共享”式的正和博弈,扩大了人际交往,培养了人们的合作意识,打造了良好的人际关系,编织出一张紧密联系的社会人际网络

政府的权利虽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全方面全维度的管理,但是也能够灵活应对合作监管规制中的共享经济模式中所面临的风险和缺陷的管控,不仅节约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各方监管的效率。政府在遇到一些极端的问题时能够集中精力,便于作出及时而准确的反应。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使竞争更为有序。所以说,政府在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共享经济的侵权问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共享精神的一种弘扬。因为共享精神和共享理念是国家、社会和个人道德水平的综合体现,人们在共享经济中参与实践有利于扭转人们传统的“占有”价值观,逐渐在社会中培育出一种共享精神。其传播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进而提升人民的精神层次,培育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在全民中塑造共同的价值追求,最终推进和谐社会的创建。

(三)共享经济引发的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带来了诸多的意义,但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问题。有句话深刻展现出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有了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过小,那么可能会让共享信息的知识产权权力热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也不利于共享市场的稳定和谐发展,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样也不宜过大,假如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利用受到太多法律上的限制和压抑,这样对共享的传播没有意义。我们现在的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是资源节约和利用型的社会,这种不利于知识传播的行为和当今的时代方向和潮流是背道而驰的。网络资源的价值在于对于资源的最大限度利用,更新知识体系促进知识传播,知识产权是不得随意使用和复制的。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共享经济必然要引发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产品的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又如治安问题。一些尤其是交通类共享经济,尽管网络平台已经相对完善,配备了定位功能和相对智能化的解锁和关锁功能,但是在一些相对偏僻和隐晦地带仍然无法实现准确的管理。还有人们最担心的押金管理问题。这些巨额押金是否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嫌疑?企业滥用押金,利用押金集资来进行获益,那么资金链就有可能发生断裂导致消费者的押金血本无归。假如情况较严重的话,可能会因为随之而来的经济类犯罪而使民众的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酷骑单车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它的运营平台利用免费骑行十天的幌子,以其颜色新奇吸引群众使用,但后来由于管理不当无法退还资金。

总而言之,共享经济可谓是一种市场的创新和平台的创新,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其自身的发展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的。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可能会受到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政府监管的到位与否与法律的滞后程度。共享平台的风险管理现在也还不太成熟,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和分配也是一种难题,个人的隐私问题和信息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企业和商家的蜂拥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引发社会安全和各方面的监管都是现在共享经济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二、共享经济有关侵权类型

(一)共享经济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

网络自媒体自信息化的浪潮兴起,适应了科技的演变和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和世界都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方面和维度的不容忽视的影响,那么必然也会让共享经济中的信息等知识产权问题愈演愈烈。

就传统知识产权而言,地域化明显,以有形性居多,法律层面也较为完备。现代的经济发展依赖于知识的创造和交流,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是它具有特殊性和无形性这样的特殊性势必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共享经济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可以分为: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等。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权利构成与传统著作权一致,则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应当符合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第一,侵权的作品应该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第二,侵犯的是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的排他性权利;第三,他人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四,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未经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根据。人们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上的作品,只要它满足了作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实质条件以及形式条件,那么我们就能够将其认定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当予以救济。此外,还发生过部分商业方法专利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现象。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依笔者看来,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界定存在隐蔽性

就目前的法律环境和互联网环境来讲网上的用户还是以匿名为主要的形式,网络实名制的想法早就有过很多的讨论,比如说新浪微博由于经常出现人肉搜索或者是言语性攻击等情况想要让微博必须实名制,但是也还未明确实施。现在的共享软件也大多还是可以以昵称的方式存在的,这样就导致了这种复制黏贴和下载行为逃避了法眼之下,法律无从对其进行广泛的约束。那么这种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也会让真正的侵权人没有办法准备被追查,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会肆无忌惮的传播和共享信息资源,法律是没有办法一一打击的,毋庸置疑的是这种知识产权人界定的隐蔽性会增加对于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第二、违法成本低

近年来共享单车非常热门,产生了很多利益的跟风,商家想尽法子想要分一杯共享经济的羹。各式各样的共享单车APP盛行,例如酷骑单车、小鸣单车等。其实,可以发现,这些软件明显在设计方面借鉴了一些成功者:摩拜单车和哈罗单车,形式和盈利方式都和它们千篇一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换汤不换药,只是换汤不换药,仅仅更换了单车的样式与颜色,把 APP的广告语换成更新颖的样式,根据自己的一些想法与创意更换一下界面样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其实也是侵犯了创造者的权利。但是在法律上他又是有自己的独立的创造性与新颖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么也不能实现市场的稳定性,主要还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才导致了共享经济的整体发展,商家和消费者的心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重视起来,认为法不责众。

第三、信息传播速度快

现有网络环境之下信息资源具有丰富性和广泛性,不仅传播十分便捷而且传播的成本也相对比较地低下,信息的流动与广泛传播依靠简单的下载、注册、上传等几个步骤就可以实现,既节约时间又操作方便。显而易见,快速和高效共享使得着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增大,以数字化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网络中广泛复制传播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和着作权的地域性、有形性和专有性。因为互联网拉近了很多的距离:地域的距离、人与人的距离和服务的距离,所以产生了信息共享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界定、管辖、和保护措施都存在了诸多现实的困难,如难确认,难取证,分担侵权责任复杂等。即使知识产权人真的知道有人利用了自己的作品,也很难从实践中进行自证,无从知晓是谁利用了,也没办法证明使用了什么,不能真正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进行更好的维权。

(二)共享经济所引发的财产侵权

当前共享经济主要有共享单车、网约车、共享汽车等等形式,共享单车占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共享单车最早是起源于北大校园得到了用户的喜爱,因为其具备了有效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单车也响应了保护环境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目前市场上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各有千秋,主要有OFO共享单车、现在推出免押金的哈罗单车、自己生产单车的摩拜单车等。目前市场投放的单车还是以使用前必须缴纳押金为主,这样看来事实上这是一种租赁模式。私家车车主主要通过一个平台提供自己的服务受到一定的报酬,相当于利用劳动力解决一部分的开支来源。这样看来,共享经济也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也实现了经济的进步。与Uber不同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共享单车平台所获得的利益是由平台单方面获得的。

尽管共享单车切实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便利,但是它同样也引发了侵权问题。 现在大街小巷和校园、小区里的共享单车随处可见,但有些用户利用手机定位来寻找附近的单车时发现最近的单车竟然是在小河里的,不难发现,在街头,有很多的共享单车受到了损坏,或是板凳或是车头。 可见,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对运营公司财产权的侵害。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之违约行为,而损害对方权益的,受损害方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还开始商议和制定共享单车使用者失信惩戒机制。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约定合理使用共享单车,从而使他人的正常使用权受到了阻碍或是使共享单车配件受损等,可能将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也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予以重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凡私自占有,例如破坏共享单车原本的锁,使用自己的锁来锁共享单车或者把车藏于家中或是难以被人发现的地点从而使其他的权益者无法使用单车和利用榔头或者铁锤等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按照情节,将依法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中的盗窃罪或故意损坏财务罪之罪名予以处罚。

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私占专用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仅使得其他支付押金的客户无法正常使用单车,也让运营方无法正常运营,形成了恶性循环。从刑法学意义上讲,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共享单车运营商的正常运营,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共享经济所引发的人身侵权

共享经济不仅仅会引发财产侵权,也可能造成人身侵权,会发生交通肇事引发交通事故,比如网约汽车。网约车由于其存在三方关系,不是简单的司机本身的肇事行为,也有平台的一部分责任,在具体发生事故的时候时会有一些争议。

2016年8月26日19时许,易到会员周女士,预约了一辆起亚福瑞迪轿车回家,在行驶至哈尔滨二环桥上时,因为该车司机不当操作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但是该司机把周女士扔在了桥上的理由居然是自己的车辆受到了损伤。周女士拨打了易到的客户电话投诉,但公司却回复这起事故不能马上处理,会在三到七日后联系。因此,周女士就到交警大队报案,然而警方介入后公司与司机依旧推卸责任,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以财产等为代表以契约关系为主要方式的平台,由承运人、平台和乘客构成合同的主体,网络平台与车辆的司机以及司机的工作人员是雇佣关系还是网络平台只是充当中介信息的一个载体,这个问题存有争议。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平台不应当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根据侵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和构成要件,要考察被害人和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有无特定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致害行为发生时相关的责任人是否处在执行职务之中,从而确定好主要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中可以发现被侵害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并不是直接向驾驶人一方的而是向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与前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是,雇主在承担了替代责任,向被害人进行相应的有关赔偿之后可以向其雇员(真正的致害人)追偿。

 

 

三、共享经济环境下的侵权的法律解决渠道思考和完善

一)建立统一合理的资源共享平台

移动互联、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发展,相关平台引入了信用评价体系,聚合了强大的云计算、宽带网络与智能终端,让完全陌生的供需双方供需信息对称起来,根据双方的登陆ip信息等进行强有力的推送服务,从而形成成熟的规模化运作。互联网信息平台,是共享经济模式的核心。它作为信息中介,整合调配了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以及信息技术,供给方提供的闲置资源进行分析、评估、及信誉打分等标准化管理,将供需两方通过共享平台匹配,从而实现对接,让闲置资源合理配置,节约了市场成本,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比如说P2P共享软件,平台只想着要从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收获到自己的权益,虽然明知自身产生了一系列非法的行为但是不想去承担责任,一味想逃避责任,逃避法律制裁。需要明白的是,生活中违法现象众多,法律不可能做到把所有违法事实列举出来。现在的网约车平台由于司机的责任造成的肇事事件或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不想承担责任,而另一方的签约者也不想承担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的日新月异引来的网络商家因为质量瑕疵而不愿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一些衣物已经洗过或者是已经牌的借口来应对消费者,消费者也没有办法证明是否存在自身过错;共享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也比较难鉴定。《侵权责任法》明确侵权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必须以“明知”为标准,根据其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是以非明知使用了海量的信息为前提的,发生侵权事件时被侵权者难以证明侵权行为。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第三方的帮助和中介行为提高服务的可信度和保障度,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而共享这种不紧凑的组织,不同于传统模式,他的边缘是十分模糊的,第三方开发者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既不是劳务合同,也不是租赁合同而是服务合同,这也是传统经济和共享经济发生碰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当然平台的使用者的个人的主要信息和具体的服务行踪信息都处于网络平台的视野之下,这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这种信息安全问题也是接踵而至,一旦信息遭到了黑客的攻击导致了流失和泄露,可能会有人由于利益的驱使进行商业行为窃取信息,用户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这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惊人的,而且不可修复的。

共享经济带来的便利使得其个人信息及隐私已被普遍接受,但是还是需要立法部门通过对于现在市场上主要有的一些情况和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因此只有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才能做到降低风险,维护法律权威。

(二)加强网络共享信息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为止,在我国共享经济相关方面的法律尚未被完善,新兴的共享经济项目及活动仍处于法律无法监管的地带。共享经济既受“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支持,也受“法无明文则禁止”的羁束。共享经济分为不同领域,不同领域的共享对象不一、运营模式也是应有尽有、表现特征也无法统一。因此,对其监管探索也要因发展特征而异,要根据发展要求有的放矢地创新监管。第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系统,从 APP以及相关软件的规范化做起,政府也要发挥其与时俱进的作用, 适用不同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信息统一收集、分析与管理,和个人的信息更加隐秘性和安全性。第二,要结合相关的保险和保障制度。因为现在平台主要是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假如企业出现了经营不善的情况,无法退还押金,就会增加相应的复杂性,维权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政府强制的强制性手段为消费者的潜在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障,让企业和相关参与者购买保险。第三,也要建立起参与者和第三方监管的合作监管模式。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是有其自身来进行监管的,也有通过政府来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平台通过成立监管小组利用相关员工对车辆的维护以及内部管理,可以实现其利益的有效取得,也能够促进良好的共享监管氛围。相关的第三方帮助监管也能够使得监管更加的有效,比如社会媒体也要发挥其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弥补其自身监管的一些不足,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要与金融监管部门相互衔接,形成良性循环。

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然也离不开优秀作品的推动,国家通过法律来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鼓励人们更加积极的进行创作、努力争取获得更大的成就,促进国家的文化和经济事业进一步发展。就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一些国际公约等共同组成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等已经做了初步较为完整的规定。但是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流动性、多变性等特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不得不加大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在立法方面,应该逐步完善相应的法条、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更加完备以及在实践中侵权认定的可操作性更加完善;不仅仅是在立法层面,在执法上也要加强力度,政府是管理的主要部门,应该主动地从侵害局面造成之前发表声明加强执法力度,做好利益的平衡与协调,维护好各方的利益。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是通过网络进一步缩小的,沟通和交流增多了。各种信息和资源能够不断地被复制和传播,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侵权日益增多,增大了处理的难度。每个国家的国情都有所差异,法律的制定肯定也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和标准是不一样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有很大的不同。虽然世界各国都签订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地方公约,但还是无法解决各国之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差异性的冲突。因此,各国必须共同努力商榷成立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各国国情的标准来认定侵权的底线。

(三)加强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的保护

共享经济运行中,消费者仍旧是弱势群体,共享经济运营平台和服务提供者两者可能单独或联合实施一些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当然,在共享单车领域,也有一些消费者故意毁损单车的事件,前面已经陈述,在此,主要围绕如何减少平台和服务人员对消费者的侵权问题。

比如,由于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或利用网约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或第三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应该让当地的交警部门来查明当事人的伤亡原因,提取相关的证据,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固化,并且出具相关责任认定书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各个主体在其责任范围内来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或押金的合同”。共享单车的用户通过扫二维码,然后进行账号的注册,手机号的绑定,然后再交付押金这样的方式来提取单车。由于用户是以押金的形式来使用单车的,所以可以说两方形成了租赁关系。当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应该承担相应的一些补救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根据具体的事故原因,消费者有权起诉平台违约责任并且要求一定的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赔偿,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共享单车应该为骑车人购买好保险,这样可以让风险进行相应的分散,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也能够保护好骑行者的安全权益。现在共享单车明确规定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骑行单车,所以要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文件,做好明确严禁骑行的工作。

在网约车方面,消费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对于录驾驶司机的主要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的记录,了解到该司机是否为车主,然后及时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按照法律规定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车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更要建立起合作监管的体系,政府部门可安排专门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车辆和司机进行抽查,内容包括车辆准入标准,有无进行年检或质量瑕疵,相关的保险有无缴纳,司机驾照合格状况,有无肇事或酒驾经历等的审查范围。同时,网约车平台也要明确行业规则,尤其是网约车平台可以设置内部的监督员,对司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高司机准入门槛,避免出现漏洞或是检查流于形式,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有序安全。

 

 

 

四、结语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将法治的要素总结为三点:良好的法律规范、社会结构和思想意识。时代孕育了新事物,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带来类似共享经济这样的新兴事物与经济热点,未来也会产生许许多多更加意想不到的事物。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大部分时候是不存在前瞻性的,法律规范必然需要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推进和完善,才能够为现有侵权问题作更加完整的保护。现阶段法律制度已经相对更进了很多类似条文和规范,但仍存在许多可以完善之处,这是每个法律人都需要为之不懈努力和思考的。本文仅从有限的几大方面进行了分析阐释,主要写了现有的一些案例和一些现象,进行了简单分析并进行了总结。其中也有对法律制度的一些综合分析和未来规制的一些想法。但是这确实也是一项比较系统具有复杂性,知识也具有综合性,需要更加以人为本,植根于社会公共利益,既要鼓励共享经济等新事物的发展,也要做好利益的平衡点和支撑点,实现制度上的创新。对于具体的共享经济的相关模式和法律还有待充分的论证从而能够更加的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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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