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网:律师行业热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
日期:2015-08-24 阅读:3,154次
【编者按】:8月20日-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出席会议并讲话。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受到了律师行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热议。中国律师网邀请部分参会律师代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者、基层律师,就学习领会孟建柱书记的讲话精神开展热烈讨论。
我的名字叫“人民律师”,我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吕红兵 全国律协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开篇即论述了“人民律师制度”。
孟建柱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探索建立人民律师制度。1950年刘少奇同志便指出,“旧的律师制度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的律师专以个人的金钱收入为主要目的,我们要建设新的、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
在我的印象中,孟建柱同志并非首次谈及“人民律师”一词。早在1998年上海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上,时任上海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孟建柱同志在开幕式上代表市委市政府的讲话中,即专门使用“人民律师”的表述,并要求人民律师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民律师的定位,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律师的指示、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律师的表述,可谓一脉相承。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并且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使用了“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的表达。很显然,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专门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人民性不言而喻。
人民律师的宗旨,在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中国搞现代化建设要有30万律师。中国搞现代化的目的在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有问题,找律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正如孟建柱同志讲话中所说的,“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咨询、代理开始成为习惯”。伴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人民律师群体。例如,佟丽华律师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致力于未成年人和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现了一名优秀人民律师的高尚品格。在本次律师工作会议中,佟丽华在接受29家媒体联合采访时,首先就表达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律师应致力为人民服务的情怀。
人民律师的担当,在于为“四个全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孟建柱同志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发展新特征、依法治国新要求,寄希望律师职业大作为。特别是在今日之中国,利益关系深刻复杂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迫切需要人民律师以专业之长、以独立之身、以担当之责,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建功立业。在2010年上海静安“11·15”大火善后处理工作中,律师自始至终战斗在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第一线,赢得人民群众交口赞誉。而这次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刚刚发生,律师们便迅速行动起来,研究法律问题、传播法律思维、组织专门队伍、提供专业服务,为党和政府排忧,帮人民群众解难,体现了人民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
人民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特别说到,“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会场内掌声四起,网络上点赞一片,令人民律师感动、感慨、感怀。党和政府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准确把握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内涵,将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发展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格局中安排,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大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服务,并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更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律师相当高度的重视、前所未有的支持。
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其著名的小说《双城记》中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今天我们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没有一个时代如今日之中国社会,人民群众如此需要律师、呼唤律师;没有一个时代如今日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和政府如此重视律师、支持律师。
“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孟建柱同志的这句话,在京西宾馆会场上回荡,令108名律师代表为之振奋,并在第一时间,迅速传递到27万余名律师心中!
抓学习促自律树立律师执业良好形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作为律师代表,我有幸参加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既倍感温暖,又深受鼓舞。孟书记指出“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此我深有感触。律师是以法律为业的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与正义,律师职业最终维护的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按理说,律师的形象应该是“高大上”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极个别律师法治意识淡薄,在执业中不守规范,不时突破律师执业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以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破坏律师的整体职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整个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我认为,影响律师行业良好形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人脉关系为纽带搞“权钱交易”。现实中少数律师不屑于专业知识的钻研和业务技能的培养,而是迷信所谓的司法“潜规则”,热衷于“搞圈子”“拉关系”,以师生、朋友、同事等人脉为纽带进行权钱交易,甘心沦为司法掮客,为自己和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身司法腐败的律师虽然是极少数,却使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损害。
二是以网络煽动为手段“叫板司法”。从根本上来说,律师所代表的委托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正义是有机统一的,律师通过维护并帮助委托人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社会正义。但在当前,社会正义的概念正在被个别律师肆意扭曲,他们通过网络平台,炒作负面舆论,发起“围观造势”,煽动对立情绪,意图通过控制公众舆论来绑架诉讼程序。这些看似维护正义的“斗士”,实际上却做着亵渎法律的行为。
三是“见利忘义”以金钱至上为信仰。律师是深入社会生活最广泛的职业,具有自主、独立、自由的职业特性,并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为自身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和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但与此同时,一种功利化、商业化的价值观念也开始在律师队伍中蔓延,这种观念认为律师职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营利,能否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是衡量自身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这种价值观念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不断侵蚀律师维护正义、追求公平的职业内涵,使律师职业从一项维护正义和追求公平的高尚事业沦为一门仅以赚钱为目标的行当。
孟书记指出,要解决个别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的突出问题,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一要遵守宪法法律,二要忠于事实真相,三要严守执业纪律,四要坚持谨言慎行。要坚守孟书记提出的四条底线,一方面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另一方面通过提升行业协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及律师的自律。
在中国的传统职业理念中,做好一个职业讲求“德艺双馨”。一名出色的律师除了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还要尊崇和奉行职业道德规范。如果道德修养高,就能坐得端、行得正、走得稳,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实现律师深层次的职业价值,并赢得职业尊荣。我们要通过学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在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热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
就促进自律方面,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把握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依法依章程加强自律管理。首先,进一步细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判断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其次,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消除拉关系、走后门等不守规矩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风清气正。再次,应当加大对利用非法手段挑战司法权威行为的处罚和宣传力度。通过行业协会对逾越行为准则和执业底线的律师进行处罚并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律师行业的正面形象。
虽然行业良好形象不是律师个体所能左右的,但是每名律师的行为都会对整个行业精神的形成和变化产生影响。每名律师都应当锲而不舍地加强自律管理,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个人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通过认真工作将法治精神传播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树立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律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感想和建议
赵黎明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
这是一次真正为律师办实事的会议,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内容之实、措施之给力,前所未有,史无前例,体现了党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心。学习领导的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孟建柱书记和吴爱英部长的讲话感触颇深:
一、必须坚定律师职业的政治性。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和法治服务队伍中的一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因此,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宪法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必须坚守律师职业的法律性。律师不是商人,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促进者,律师必须始终坚守自己的本职、专职和天职,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使命。
三、必须重视律师职业的服务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除公益和法律援助外,均是有偿的,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和拓宽律师的法定业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力度,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着力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四、必须加强律师职业的自律性。律师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要忠于事实真相,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要严守执业纪律,守住律师职业的底线和红线;要谨言慎行,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发表涉及案件的公开言论。同时,对不自律的律师要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
五、必须落实律师职业的保障性。这次会议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特别是在解决 “旧三难”和 “新三难”问题,以及律师权利救济,法院裁判文书列明律师意见等方面出台了更具操作性和保障性的规定。这是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的基本型文件。
结合以上感受,提出如下建议:
一、会议的效果重在落实。建议由政法委主导,各政法机关联合,律师协会配合,多方联手,形成落实的合力。
二、要充分尊重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更是律师的“娘家”,关系律师的大事小事都离不开律师协会的协调、沟通与配合。因此,尊重律师首先要尊重律师协会,使其真正发挥法定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律师。
三、要积极促进律师自强。律师自身要强,即政治强、业务强、纪律强、作风强,这是我们强大的基础和内因,加之执业保障的外因支持,内外并举,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律师强、法治强、国家强则是必然的。
司法人员和律师携手努力,共建新型关系
苏波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 山东省律协会长
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构建新型关系。孟书记对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孟建柱书记的论述,为司法人员与律师建立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近年来,极个别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不正常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勾肩搭背、称兄道弟、不分彼此,互相利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是所谓“同一型”;二是互不信任、互相对立、互相诋毁、互相攻击,是所谓“决裂型”。两种不正常关系均违背了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职业属性,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使命,损害了司法形象,动摇公平正义的司法性质,危害极大。我们应当深刻反思不正常关系产生的根源,以此为导向采取措施建立新型关系。
律师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是不正常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司法工作有其特殊规律,控、辩、审之间的平衡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我国诉讼和司法领域的立法基本体现了这一规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律师职能作用的辩方的法定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比如“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都体现出律师的法定职能受到人为限制。在此情况下,极个别人通过不正常手段和渠道达到目的。“同一型”的关系中,极个别律师通过建立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同一身份和同一利益达到影响司法人员、影响裁判结果的目的;“决裂型”关系中,极个别律师通过与司法人员的互相对立、互相指责、互相攻击博得关注、博得重视、博得肯定。特别是在我国社会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决裂型”关系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这就是近年来“决裂型”关系甚嚣尘上的原因。应当说,在特定范围的司法人群中,极个别律师采取决裂的方式处理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是要付出后续代价的,这等于自绝于主流司法体制之外,但是如果采取决裂方式能够达到目的的诱惑足够大时,这种决裂的形式就会被采用。这同时也能够解释为什么目前极个别律师宁愿到遥远的异地去较真和决裂,而尽量避免在自己工作的身边决裂。
法律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是不正常关系产生的重要原因。正像孟建柱书记所讲,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需要建立新型关系。司法人员和律师,在同一学校就读、面对共同的老师、操持同样的法律语言、学习和执行同一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相同目标,他们应当有同样的知识、同样的理念、同样的理想和信念,对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有同样的认识和评价。法律共同体建设形成,将会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和偏见,真正建立孟建柱书记要求的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遗憾的是,司法人员在遵循法律的同时,也在遵循长官的意志、利益的意志,律师在遵循法律的同时,也在遵循着过多商业化的诱惑,这使得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共同的价值遵循发生变异,如果任其异向而行,必然失去信任、互不理解、互相指责、互相攻击。由此看来,司法共同体建设有赖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落地,使我们能够看到审者判案、判者负责。也由此我们看到,律师行业应当对目前多度商业化的倾向引起警惕,将律师匡正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轨道上。
对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规范不够,是关系异化的直接原因。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同律师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甚至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孟书记的论述表明中央对问题的认识非常精准。这方面我国还有不少欠缺。法治国家司法人员和律师在严格的规范下,很多人已经形成一种行为习惯,也形成了特有的司法文化。但我国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任职回避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完善,不系统。特别是我国法治传统相对薄弱,律师事业起步较晚,司法文化尚未成熟和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对处理彼此关系尚未形成自觉,任务更重,须以更加严格的规范加以矫正。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是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根本措施。找到不正常关系产生的原因,我们就能找到建立新型关系办法。对广大政法机关来说,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是建立新型关系的治本之策。与此同时,律师管理上,必须匡正律师过分商业化的倾向,特别是匡正律师在参加司法活动时过分商业化的倾向,加强对律师行为的规范,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由此我们看到,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将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融为一体,体系科学,逻辑严密,找到了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根本措施。如果看不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建立新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仅在强制规范上下功夫,必然舍本求末。在现阶段,同时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需要同步进行。
新形势下律师工作要有“世界观”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
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参会律师代表中引起强烈反响,这不仅仅是因为孟书记把律师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构建司法人员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都讲清楚、讲明白、讲到位了,为今后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充满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工作的“世界观”——学习、借鉴、参考世界律师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有益做法、成熟规则。
孟书记在谈到司法人员与律师要构建正当交往、良性交往的新型关系时,特别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同律师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甚至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共同出入酒店”,进而希望司法人员和律师进一步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在谈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必要性时,特别指出,“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和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其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进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在谈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时,特别指出,“世界各国律师职业伦理普遍标准高、执业纪律严”、“许多国家把谨言慎行作为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都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进而强调律师执业的“四项基本要求”——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同时强调要健全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在谈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时,特别指出,“世界各国要求律师陶冶个人情操,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做社会表率”,进而明确广大律师要加强“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
由上可见,孟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世界观”,既具世界视野,又有域外实践,贯穿于整个讲话始终,让有关新形势下加强律师工作的遵循更具前瞻性、更有说服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立足中国的实际,借鉴国外的做法,中国律师业在世界法律服务市场中将更具职业性、更有竞争力。正如孟书记讲话最后所言,中国律师事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职业行为
高子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孟书记的讲话精神,给律师界以鼓舞。孟书记告诉律师界:律师队伍是党和国家可以信任的队伍,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力量,是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和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同等重要,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责任主体,律师协会和律师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全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让渡和延伸。不能充分保证律师的权益保障(辩护权和代理权),从而就不能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避免社会矛盾,从而达成社会稳定。同样,律师执业行为不能得以规范,就不会有律师依法依规、勤勉尽责、诚信公正的执业行为,从而就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不能够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也不能达成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孟书记提出: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这种新型关系可以用二十四字方针来概括: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为了实现这种新型关系,孟书记还提出,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司法警官协会要举行定期的联席会议,司法人员要从内心深处,把律师视为自己的同行,要真正地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
孟书记的讲话从全球化新趋势、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发展新特征、依法治国新要求高度,指出了律师工作面临的新前景、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充分剖析了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后,孟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辩护和代理的核心问题是司法人员要平等地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全体社会成员具体到代理和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之中。只有司法人员平等地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冤假错案才能得以防范,社会矛盾才能减少,和谐稳定才能达成。
所以孟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要认真地学习和贯彻落实,作为律师和律师协会,应该向吴部长讲话中指出的要积极地推动保障律师的权利的措施。要加强行业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经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机制,明确、落实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具体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举措;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二者并重不得偏废。作为律师和律师协会要担负起本次律师工作会议的使命,要贯彻落实这次律师会议的精神,在积极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职业道德规范措施的同时,要加强律师自身建设,加强自律建设,构建自律体系,作为律师,应当尊重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服从执法机关的政策工作安排,同时司法人员也应将律师视为自己的同道,要尊重律师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良性的、互动的、正当交往的新型关系,才能构成不枉不纵的优秀规则,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立法初衷,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从来都是并重的,要保障人权必须打击犯罪,因为犯罪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包括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作为侦查人员,要平等地尊重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不该立案的不能立案,既要避免介入民商纠纷,又要避免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作为公诉机关,既要发挥监督功能,又要有效地指控犯罪,作为监督机构,要避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要避免有罪判成无罪、无罪判成有罪、重罪判成轻罪,上述行为将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律师和律师协会,应该主动地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构建孟书记倡导的相关机制,贯彻落实孟书记的讲话精神,与司法人员一道共建新型的良性的关系,共同完成相关法律赋予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共同使命,这种共同的使命就是:公平正义。实现这种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实现和达成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所以我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之下,在孟书记讲话精神的坚定支持之下,律师业一定会呈现律师执业权利得以保障,律师职业行为得以规范的良好局面。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一定要构建和形成一个良好的、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和平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局面一定可以达成。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之梦,一定能成真。这是一次史无前例的,令人鼓舞振奋的人会议,我坚决拥护孟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完全赞同两高两部领导的讲话内容,我将认真贯彻及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因为孟书记的讲话精神,体现了中央对律师行业的深度了解,中央政法委对律师行业的现状、结构、生存和发展问题、业务拓展的必要,有着深度的了解和总结,对律师的作用给了高度肯定。对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也给了切中要害的指点。对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给了方向性,原则性的指引。这些指引有助于律师业、律师协会,乃至每一名律师自觉地贯彻和落实。
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司法人员树立平等地对待律师的理念,一定会有一个质的改变,广大律师对于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也一定会有觉悟上的提高,我相信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一定会构建起新型的,有助于实现立法原意的初衷。
我建议,为了落实孟书记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各个层面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参加的地位平等的法律公会,通过机制层面、理念层面、心理层面、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平等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的构建,落实孟书记的讲话精神,从而促成律师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平安定、防范冤假错案、实现社会和平稳定。我还建议,各省市律协之间建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互助机制和律师职业规范监督机制,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实现这样的局面:律师职业行为得以规范,律师执业权利得以保障,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局面。
这种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贯彻和落实,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司法局的领导和支持之下,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服务研究会。这两个机构的成立,意味着北京律协要肩负起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为此北京律协将肩负起使命,为这两个战略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肩负起自己应当承担起的法律责任。作为律师业,律师协会应当引导律师提高政治素质,提高职业水准,提高职业操守,坚持谨言慎行,坚持职业操守,引导行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使中国律师业成为政治坚定,水准高超、恪守诚信、勤勉尽责、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有大局意识的律师群体。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奉献力量!
满怀希望,迎接律师事业新的大发展
刘涛 广东省人大代表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闭幕,我有幸作为律师界代表,参加了这次在新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会议。两天来,我认真聆听了孟建柱书记和中央政法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讲话,与参会领导和律师同仁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和交流,感受很深。
一、心中充满希望
这次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充分肯定了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我们广大律师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认同与鼓舞,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心中充满希望。
二、眼前有明确方向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方略作出重大部署,这次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对律师业未来发展又指明了具体方向,不仅有宏观上的部署,更有多方面非常具体的要求。这些都表明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已落到实处,律师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路径更加清晰,行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三、依法执业有了坚强依靠
这次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和中央政法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旗帜鲜明地支持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在充分剖析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具体问题后,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经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看到这些具体保障措施,我们律师感到依法执业有了坚强依靠,更加坚定了为依法治国作出贡献的决心。
四、自律有了更强大的自发的原动力
孟建柱书记在会上提出了推动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正确处理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这让我们律师群体有了更强大的自律原动力,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律师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们要树立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只有做到“懂纪律、守规则”,才能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以此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的律师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广大律师将满怀希望迎接律师事业新的大发展!
正确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
吕琰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刚刚结束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让全体执业律师在感受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的殷切期望的同时,更感受到了对律师的尊重。作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还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做了明确定位,也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践表明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无论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还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目的都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关系不正常、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还不够充分、极少数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实践表明,律师队伍发展的量与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均不可偏废,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严重问题。
孟建柱在讲话中提出了政法机关要采取主动,推动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了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
针对以上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律协建立起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该反映的反映、该协调的协调。其中,律协作为保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坚强后盾,既要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又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主动作为,“哪里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要率先站出来。”孟建柱说。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群体的形象,还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及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现实中有部分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执业行为不规范,更有甚者违法违规执业。为解决上述问题,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要谨言慎行,对案件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需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律师职能的重要性决定了律师队伍要加强管理,塑造更好的形象、赢得尊重,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协会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在积极为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同时,强化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给律师的权利插上救济的翅膀
孙瑞玺 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我们所的一名实习律师持本所公函和实习证到某县住建局查询某工程建设项目预售登记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法院立案的证明。实习律师解释,承办的业务属于非诉讼业务,没有立案证明。但工作人员以没有法院立案证明,不予办理查询。
此时,实习律师拿出包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内的13家单位联合制定的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给工作人员看,并指出,根据该规定第24条,住建局和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如果不予配合,按照该规定第33条第1款,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看过红头文件之后,向其领导作了汇报。之后为我们的律师办理了查询并出具了查询证明。
经历了此事,该实习律师深知该红头文件对执业的好处,于是该红头文件成了他的必备装备—每天装在随身的公文包里。同时他也将该做法分享给同事,同事也份份效仿。
由此具体实例,使我联想到,刚刚结束的经党中央批准,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所提出的保障措施具体明确,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可喜可贺。比如,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就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意,对辩护律师要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问题来了,侦查机关不及时答复该如何处理?是向检察机关复议,还是向律师所在的律师协会要求沟通协调处理?如果不给这些权利以明确的救济途径和制裁措施(责任追究),则这些权利就不能真正转化为律师的执业权利。这也正如西方的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
我们真切的期盼,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能够插上救济的翅膀,使全国广大律师在依法治国的天空中展翅飞翔。
律师职业正在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规范发展
杨培国 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年,中国律师界发生了许多让无数律师震惊的事情,一则是忧虑,一则是振奋。
前一段时间,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事件让律师界乃至法学界感到正在迅猛发展的中国律师事业,正在遭遇着深刻考验;但是,在8月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却无疑让许多对律师执业形势深感忐忑的律师顿时发下包袱,精神振奋。
一个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就是以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均是由我国司法部召开,属于部门内部的会议。但是,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却由 “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由此足见这次律师工作会议对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下面,笔者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谈一下学习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的体会。
一、律师能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下,四个全面已经成为我国实现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个战略布局起着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对此,孟建柱书记肯定了我国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并且指出,我国律师制度日趋完善,律师事业长足发展,律师作用能够在我国依法治国中得以发挥,律师事业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外,孟建柱书记提到,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作为律师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职业优势,提供更多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除了参与诉讼业务以及非诉讼业务之外,许多优秀的律师代表也参加了立法、修法等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活动。现在,孟建柱书记的讲话,无疑肯定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并且给律师多层面参与依法治国、发挥律师职业优势指出了方向。
二、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建议平等、尊重的良性关系的主动权在于政法机关。
向来,社会公众乃至我们许多律师都认为,作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难以达到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正常的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健康、良好的关系,相互之间存在职业偏见、对立敌视等现象习以为常,因此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以及律师的社会评价。
对此,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提到: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构建两者之间这种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为此,孟建柱书记还以邹碧华法官为例,要求司法人员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正常的发问和质证等,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此,孟建柱书记还提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
笔者认为,孟建柱书记的以上讲话内容,无疑对律师与司法人员建立平等相待、良性互动的正常关系,主要责任指向了政法机关,指向了司法人员,并且,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明确肯定了我国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作用。
三、律师执业必须坚持四条底线,是我国律师执业的原则
在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对于我国律师队伍做出了公正客观的评价。他说道:我国绝大多数律师执业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因此,孟建柱书记特地对我国律师执业提出了必须坚持的四条底线:一,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二,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三、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四,要谨言慎行,对案件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此外,对于前一段时间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极少数律师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孟建柱书记特别做出回应:不能把依法处理律师队伍中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说成是打击整个律师队伍。同时,他还指出,律师身份不是践踏法治的“护身符”,任何国家都不会因为有的人是律师身份就允许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是个依照法律授予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职业规则规范履行职业责任的法律职业,遵守法律、遵守规范是律师职业本身所决定的基本要求,因此,孟建柱书记提到的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四个底线,应该是我国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四项基本原则”,而以往发生的有关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当引发律师认真深入的思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孟建柱书记在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无疑肯定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面临的重大发展机遇,同时,又给我国律师提出了依法发展的“四项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律师应该把握时代要求,依法执业,规范发展,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应有的律师作用。
律师事业正当时---有感于全国律师工作会议
罗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时隔五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律师队伍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中国律师队伍将迎来发展黄金期。
从业20年,二十载的刑事辩护之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律师执业权利说了多少年,盼了多少年......今天,孟建柱书记指出:①要抓紧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②在审判阶段,法官要懂得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的道理,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要充分尊重,不能随意打断;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总结推广上海等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等做法,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和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④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完善救济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⑤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主动作为,做到哪里的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率先站出来。政法机关领导同志都从各自工作角度,表态要“健全制度机制,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势必将成为律师执业的“尚方宝剑”,有力破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以及“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这真是刑辩律师之幸,律师事业发展之佳音。
孟建柱书记的讲话,用法治思维谈律师工作,理性分析问题,很深刻、很实在。公、检、法的举措令人振奋,令人鼓舞,特别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公、检、法、司四家联办的方式,对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常有效。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我们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都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让律师说话,让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在法治的舞台上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我们的声音,让法律更有尊严。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次会议史无前例,体现了党中央对律师事业的高度重视,孟建柱书记提出的“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坚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律师执业必须坚守的四条底线,指明了律师工作的方向和要求,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加强律师队伍的信任,我们律师收获了尊重,收获了希望,律师事业的明天会更美好,法治中国的未来会更光明。
各司其职,司法公正之“称”才可不偏不倚
谢乐安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主任
8月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对坚守律师执业底线、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新型关系的新要求,并对律师职业保护机制的新部署作出详细说明。
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具体内容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在法制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司法人员与律师的关系既密不可分又显得错综复杂,有合作也必须有区别。若是不能将双方的关系向良性方向引导,并以法律对双方权利职责作出严格规定,就容易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而这就必然会对司法公正的社会公信力有很大的影响。孟书记对奚晓明案的痛批,表现了国家人民对贪污受贿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他提出这样通俗易懂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关系要求,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表达了依法治国战略下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会上,孟书记还具体阐述了律师执业应坚守的四条底线: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坚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一个国家律师行业的发达程度,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这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水平”。法律机制要高效运作,司法公正要切确落实,必然离不开明确的分工与各司其职的责任意识。律师在这个机制中的角色作用和法官、检察官是不一样的。有不少人误解律师的工作,认为律师帮被告打官司是有损正义的。但其实事实正好相反,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在法庭中为自己辩护权利,即便是有罪的人,也有权得到与之罪行相当的判决,而非仅由某一部分人的意志就决定他的生死,苏格拉底之死就曾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真理越辩越明,双方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反复对敲、据理力争,其实正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之“称”。法官也能根据律师的辩词,对案情的细节仔细斟酌,冷静思考,正确适用法律,最后尽最大努力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尊重律师意见,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可以说,只有律师们足够专业,坚守职业底线,做好本角色应承担的职责,各类司法工作者各司其职,司法公正之“称”才可堪称不偏不倚。
会议文件对律师职业保护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律师职业权受损将有四层救济机制,虽然这个保护机制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但是作为这个机制的直接受益人,律师首先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形成更有质量的行业自律,这也是制度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必将迎来新的春天。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强调的精神、观点和政策,必然会使中国律师行业焕发生机,给广大法律工作者打一剂强心剂。我们且行且期待!
构建律师和司法人员的新型关系
张金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同法官、检察官、警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构建和谐、规范的新型关系,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种新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一样,均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只是分工不同,职责各异。但他们所遵循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故他们互不依附,彼此相互独立、相互平等。
二是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往往具有相似的教育背景、职业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和职业技术。这些共同的素养为他们相互尊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司法人员对律师尊重主要表现在:尊重他们的人格,以礼相待;保障他们的执业权利,尤其要保障他们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中的辩护不被随意打断等。
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护或代理手续;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不搞证据突袭;遵守开庭时间和法庭纪律;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随意向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等。
三是规范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公开的、阳光的。律师同司法人员在职责上的分工虽然不同,但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终极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规范的合作能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四是必要的制约关系。面对一个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属性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人员与律师在个案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要求,从而形成律师同司法人员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博弈和制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如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则可能涉嫌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律师可能涉嫌伪证。
五是案外的正常交往关系。律师同司法人员有的原本就是同学、校友、老乡、战友,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不可能因为分属不同职业就不认同学、不认校友、不认老乡、不认战友。但这种“相认”应限定在一种正常的交往关系范围内,切不可把这种关系变成权钱交易。黄松有、奚晓明的倒台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学习讲话精神
吴雪松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8月20日上午,在“两院两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孟建柱书记的讲话深刻、全面、务实地分析了当前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律师工作今后发展的方向,讲话从律师的重要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保障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建设政治坚定维护正义的法律队伍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律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握时代和实践的新要求,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孟建柱书记的讲话秉承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律师执业的“四项基本要求”“三个不能”,都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提供了遵循。在新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创下了多个“第一次”,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讲话,意义重大而深远。
我们律师应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深入系统学习讲话精神,树立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用于指导工作实践。
一是增强时代感,融入到时代大潮中。随着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这迫切需要律师运用法律专长,化解矛盾纠纷,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来看,律师还可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更多服务。
二是要主动求知,增强本领技能。知行合一,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色,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内在要求。世界在不断变化,知识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最有效的方法,才能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新的成绩。“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只有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才能担当起法治工作队伍的重任。
三是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系统、认真深入、融汇贯通地学习,把学习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学懂、学透、学通,把零散的感性理解上升为系统的理性认识,真正在深层次上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四是要真抓实干,杜绝歪风邪气,不以律师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要主动履职尽责,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工作。要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突出律师工作特点。防止极少数律师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影响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尊重让律师更有职业尊严
蔺存宝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8月20日,被媒体喻为中国律师发展史上首次由“两高两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之后,关于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次史无前例的盛会。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执业律师,我被会议传递的如此内容丰富的律师执业“利好消息”感动和鼓舞。这其中,公检法最高机关所释放出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令人耳目一新,体现了党中央对律师事业的高度重视。
会上,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不规避,不排斥,甚至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考评的内容。最高院和最高检都提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强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法治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要彼此尊重。
不排斥,要尊重。这是公检法机关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律师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具体到每一个执业律师,每一个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职业尊重比什么都重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说,法律人的彼此尊重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源泉,是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服的前提,从法律共同体的职业尊荣来说,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之间的彼此尊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基石。具体到每一个法律职业个体,法律人的彼此尊重,既关乎职业权利,更关乎个人尊严。
执业十余年来,我有幸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亲身感受到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公权力机关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效。但坦率的说,即使现在,即使在珠三角、长三角、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公权力对律师职业的尊重还远远不够。当律师淋着雨排长队的时候,当律师被限制会见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的时候,当年过花甲的老律师被年轻法官粗暴打断发言的时候,当律师被假定为是坏人帮凶的时候,律师的职业尊严荡然无存。为此,我在执业的十余年里,写了几十篇反映公权力对律师傲慢与偏见的文章。不久前,某出版社编辑在网上看到我写的这些文字,建议我结集出版。我在想,如果上述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精神能够落实,我写的这些文字还有出版的必要吗?真心期待律师春天的到来,让那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伤害,永远成为历史。在党中央对律师事业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下,我们有理由抱以期待。
律师也要讲规矩——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谈
甘定中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8月20-21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了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提出律师也要讲政治规矩。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会上作重要讲话。讲得非常好、非常及时。特别是在当前律师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对律师的一些执业行为边界产生歧义,律师与其他法律共同体发生个别执业冲突的特定时期,有利于律师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什么是律师的政治规矩? 党有党的规矩,党有党章,有宪法;律师自然也有律师的规矩,律师有律师法,有执业纪律规定,有执业底线、良知底线、法治底线。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是律师的三大规矩。
要坚持这三大规矩,实现这三大目标,我以为至少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研讨,认真服务好委托人;二是严守律师执业纪律。要实现律师三大目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必须得到遵守。该办法对律师执业的行为边界、利益冲突、维护法庭秩序,均有明确规定;三是正确处理好律师行业与办案部门的关系、律师个人与案件承办人的关系。按照孟建柱书记的讲话精神,即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我们看到,孟建柱书记在会上明确提出:广大司法人员要学习邹碧华,放下“官”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正常的发问和质证等,律师要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自觉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中的尊严。
孟建柱说:司法人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同样的,律师也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和意见。并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对此,他提出如下要求: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意见或提交证据材料的,侦查机关要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意见;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充分尊重律师,不能随意打断律师正常发问、质证等,即使打断,也要心平气和地提示。
只要孟建柱提出的上述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我们的执业活动将得到很好的保障。作为我们自身,也不要再纠缠于死磕、勾兑之争;不再简单化冬天与春天之议;着眼于当下,着力于当事人、委托人利益;致力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一个法治的明天,也将是可期的。
没有保障就没有发展,没有规范就没有希望
任建华 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了重要讲话。此次会议引起了法律界乃至社会的重大关注。原因在于,以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均是由司法部召开,而此次会议则由“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创造了多项“首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律师这一职业自身的需求,更多的是这个社会对它的要求。保障律师权益,似乎已经成为法律学界乃至各个部门的所达成的一个共识。而此次会议的召开是律师发展道路上的又一个契机,它向世人宣告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个角色,它肩负着建设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而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性认识,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众对其的认可与信任,更重要的是与其执业中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司法人员群体。
律师所面对的主要就是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主要由此而产生。律师执业难似乎是每一个律师都发出过得感慨,既有老“三难”,又有新“三难”,其实还有很多“难”,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矛盾,所以面对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孟建柱同志多次强调,通过对律师职业权利的充分保障,要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着重提及的“彼此尊重”,这真是切中肯綮。司法人员对律师存有的偏见,“下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是尤其需要扭转和纠正的。
我们可以看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各部门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是其认识到了问题所在,也在不断地探索解决之道。因而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任务、要求和规范大多其实并非新出,除了强化对各部门的动员,下达保障律师权利的“任务”,在实质层面到底是否有改善,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律师能不能顺畅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不能得到最基本的尊重,是衡量和判断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为真正尊重律师执业权益,还在于从根本上理顺“以庭审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诸项目标。尊重律师辩护权的实质,也在于尊重法官在法庭上居中裁判权,在于激活检控方回到法庭、踏实举证的职业角色,还在于让侦查机关回到严格按程序办案、既保障嫌疑人权益同时也降低自身职业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说:“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这一问道出了律师之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困境与前途,没有律师,司法就不可能有公正可言,司法失去公正,法治便失去基础。要真正实现律师权益的制度化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性的口号上而是要落实到具体办案的权利上来。律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执业概念,它更是一个又一个具体案件的现实参与者,律师执业状况能否得到解决有所改善,要看接下来的每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要看每一名律师的执业处境,是否有尊严、受保障,同时更要讲规范。没有保障就没有发展,没有规范就没有希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律师的作用,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难题,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出力!
相关阅读:
吕红兵: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作者:李 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于8月20日、21日在北京召开。推动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会议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吕红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官与律师这一关系中,法官或者说法院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在构建新型关系中发挥主动权。【全文阅读】
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学专家、律师热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
作者:王治国 戴佳 来源: 检察日报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在这个秋天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律师们收获了尊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说。
8月20日至21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经党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两天来,参加会议的法律界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公、检、法、司部门人员,热烈讨论,群情振奋。大家普遍表示,这次会议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标志着中国的律师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迎来新的跨越发展。【全文阅读
】
很实际 很解渴 充满正能量
孟建柱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讲话让代表们“没想到”
作者:刘子阳 周斌 来源: 法制日报
“没想到中央对律师行业和律师管理状况的了解如此精准,如此透彻。没想到对律师队伍如此有感情,如此礼遇。没想到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措施如此细致,如此有针对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走出会场时,一连说了三个“没想到”。
8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作重要讲话。
问题导向、分析深刻、举措准确、保障得力,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很实际、很解渴、充满正能量,为今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制定了可操作可实现的路线图,相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律师将大有作为。【全文阅读】
与会学者高度评价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顾永忠 王进喜 王新清 来源: 法制日报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闭幕。这次会议在新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创下了多个“第一次”,被代表们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会议第一次邀请了14名法学界的学者参加。与会学者对会议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对会议精神,特别是孟建柱同志所作的重要讲话给予高度评价。今天,法制日报刊发其中三位学者的讨论发言。【全文阅读】
来源:中国律师网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