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娟 董资
本月初,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据了解,本办法为全国首部网络交易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期《看法》邀请多位从事电子商务法律业务的律师来谈谈该办法的亮点、网络交易管辖权等问题。
新闻背景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7种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等内容。
在该办法中,明确指出7种活动被禁止在网络交易中进行。包括:(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三)对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不正当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或者举报;(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批量退货、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或者发布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七)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对在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
问题一:该办法有哪些亮点?
【主持人】 该办法有哪些亮点?与其上位法相比,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有何特色?
申柱石:目前,与该办法最接近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之相比,杭州版本结合目前的电商实践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亮点主要就在于7种禁止的网络行为,对于未来杭州电商的规范化发展很有帮助。
吴旭华:总体而言,该办法可谓是亮点多多,它不仅对上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具化,更在细微处进行了大胆创新和优化,较为准确地把握了电商行业的现状和经营惯例。整体上,也更加契合电商行业的特点,更具可操作性。
比如政府支持力度空前。该办法第三条即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为网络交易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该条规定创新之处在于,在网络交易领域,首次出现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行业的支持政策进行背书,足见杭州市政府大力推进网络交易行业发展的勃勃雄心。
更严格的第三方平台规则修订要求。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或者修改平台服务规则可能对不特定的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前征求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15日。”
该条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比《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平台修改平台服务规则须征求意见的期间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后者规定不少于7日,而前者则规定不少于15日。提高对征求意见期间的要求,有利于防止第三方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肆意修改平台服务规则,损害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陈淦:该办法主要有三个亮点:第一,明确提出主管部门对网络交易采取“政府最小干预和扶持”原则,为新的创业者和网络交易者提供支持,扫清进入的门槛;第二,明确构建消费者网购权益保护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和支持;第三,明确运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并加大对不规范主体的查处力度,规范运营。
问题二:如何界定网络交易管辖权?
【主持人】 该办法只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不少人觉得杭州出台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会不会出现差别待遇和立法歧视?如果网店是在杭州注册的,但仓库却建在温州,还属于该办法的管辖范围吗?
吴旭华: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管辖的规定约定得非常笼统,仅仅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如此笼统的规定,的确会造成一般人的混乱,难以判断管辖权的归属。
该办法一经施行后,杭州市以外地区跟杭州市对于网络交易的管理势必会有客观上的差异,但只要网络经营者把网店开在、注册在杭州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本身企业注册在杭州,即代表其同意接受该办法的约束,同在杭州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大家入乡随俗,适用同一规则,也无不公平或立法歧视之说。
至于网店是在杭州注册而仓库建在温州的情况该如何去界定?我认为,应当以网店是否开在、注册在杭州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企业本身是否注册在杭州为标准去界定。
陈淦:这是一个地方性的规章,适用的范围主要针对杭州地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或交易平台,可能在短时间内会让部分经营主体或交易平台感觉没有像之前那么随意经营,毕竟监管加强了,与其他未立法规范和监管的地区相比感觉有了“紧箍咒”,甚至可能会导致部分经营主体和平台外迁;但从长期来看,经营主体或交易平台只有做到规范经营,才能真正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才能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因此对于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努力的经营主体或交易平台影响不大。
对于之前网上卖假货,过几天就关店跑路的不法经营者,之前消费者维权很难,而该办法针对此类问题,主要是通过对交易平台的监管要求来进行管理,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对在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简单说,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店家跑了可以要求平台来赔偿。
问题三: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近日该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吴旭华:我们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电子商务法律中心的律师在团队学习、研讨该办法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比如,针对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我们认为存在一个问题:网络交易中包括销售方、购买方、第三方平台提供方、第三方支付方等各类参与者,在网络交易满足哪些条件时可认定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本条规定不详。
我们建议修改为:“交易一方住所地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再比如,针对办法第四十七条(管辖权)“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我们认为,本条中的“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很可能不在杭州市,而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杭州,很可能出现本办法与当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相冲突之处,建议作出相应调整。
陈淦:我认为:第一,该办法针对的网络交易行为过窄,主要针对商品的网络交易,对于越来越热的网络金融理财、网络教育培训、网络旅游等消费热点未明确列入,而现在网络交易的类型越来越多,必须确立总的原则。
第二,该办法仅仅针对杭州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和交易平台,对于未在杭州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和交易平台,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经营主体和交易平台如何监管?管理办法应当予以规范,毕竟更多的经营主体和交易平台不在杭州范围内,如微信(社交载体)、京东、苏宁、百度(搜索)等等都不在监管范围内。
第三,应当对网络故障责任、网络支付责任、物流配送责任等与网络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环节纳入管理办法的监督范围,同时应当要求经营主体和交易平台建立起商品的追溯体系。
本版策划 董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