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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人大代表冯秀勤:政府信息公开应有章可循
日期:2015-01-22    阅读:2,099次

  本报记者 董资
  昨天,记者在驻地宾馆见到了省人大代表、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主任冯秀勤。冯秀勤是金华代表团里唯一一名律师代表。1月20日下午,作为两名优秀履职代表之一,她上台和全省各地的代表交流她的履职经验。
  此次省两会,冯秀勤共准备了4个议案,其中一个是关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建议。
  冯秀勤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从无到有、逐年攀升。今年以来,申请信息公开的人数迅猛增长,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于范围标准较为模糊、程序不完善,不能完全应对现实中的许多情况,出现了信息公开申请难、行政机关处理难、司法机关审理难的“三难”问题。
  “首先,信息公开范围规定较为模糊。”目前申请公开的标准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冯秀勤认为,这样的规定本身比较笼统,因此出现了要求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家庭住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总结等案例。
  “其次,信息公开主体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争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冯秀勤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公开信息难以掌握,上述规定不利于操作。
  “最后,信息答复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冯秀勤说,如对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未作规定,如果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显然难以做到,但若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对于不存在的信息是无法举证的,这本身就是个两难命题;又如申请内容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答复也没有规定。
  冯秀勤建议,我省应当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对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细化,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