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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瑞典篇)
日期:2020-05-26    阅读:2,506次

2020年冠状病毒疫情(“新冠”)的爆发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引发了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新冠疫情爆发是否可被视为不可抗力或以此对合同提出异议。

瑞典法被很多中国企业接受或选择作为与国外合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适用法律。我们因此提供以下瑞典法下的分析供参考。本文章的内容和观点不能也不应被视为瑞典维格律师事务所就具体案件提供的法律意见。

综述:

《瑞典货物销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和《瑞典合同法》是理解新冠疫情等类似公共卫生事件对瑞典法下的商务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三个主要法规。

合同当事人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新冠疫情爆发等类似公共卫生事件一定是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取决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以及相关情况,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可将诸如新冠等公共卫生事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即使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相关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瑞典法下还存在可以援引其他“原因”的相关规定,而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有可能符合可以援引的上述规定的“原因”。

中国贸促会或者其他中国相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可能尚无法给予中国合同方充分的理由主张不可抗力并免于履行瑞典法管辖下的合同义务。但是,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国合同方有可能基于上述证明,以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合法进行抗辩。  

总而言之,需要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适用瑞典法的商业合同中,通常都会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有可能是范指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不详细列举此类事件; 或者该条款详尽地列举特定的事件,例如战争、罢工、自然灾害、停工、封锁或一方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其他类似情况。偶尔也会有合同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提及流行病爆发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和其他相关情况,可能被免于履行合同义务。但是,需要记住的重要一点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能够证明其确实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为了评估某个特定事件,如新冠疫情的爆发及其后果,是否会触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适用法律(除了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也有可能是相关的)、履行中断或履行不能的特定原因,例如,行政当局因新冠疫情爆发而做出的决定、受感染的员工或供应商或次级供应商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可能找到其他替代解决方案或以其他方式减轻新冠疫情爆发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作为基本原则,对适用瑞典法的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仅要考虑合同的字面规定,还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的合意。

瑞典法下较为特殊的问题是,在解释不可抗力条款时,法院或仲裁庭需要考虑,假设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条款,那么瑞典法通常将如何处理,如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例如《瑞典货物销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也应予以考虑等。

《瑞典货物销售法》

《瑞典货物销售法》第27条包含了类似不可抗力的条款:买方有权就因卖方的延误而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可以证明该延误是由于某种非卖方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在评估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就延误获得损害赔偿时,有以下几个条件:(i)必须存在障碍,(ii)该障碍必须不受另一方当事人的控制,(iii)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无法预见障碍,并且(iv)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其不能克服或避免障碍或以其他方式减轻相关事件的影响。在评估是否满足条件(iii) 和 (iv) 时,可以“理智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会采取的行为”为标准进行评估 。虽然有几项特殊的条件必须单独满足,在评估时,还是需要将所有情况作为整体来考虑。

一方当事人是否无法预见障碍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疾病是雇主需要考虑并纳入其经营计划中的事项。例如,雇主需要有足够的雇员以应对季节性流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通常认为雇主对员工病假有控制权,病假也可能被视为超出相关当事人的控制,比如有超乎寻常数量的员工请病假,并且雇主无法预见。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由于无法预见的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而遭遇大量员工请病假,可能会影响对事件的评估。 

因此,当事人可否主张不可抗力的关键是要看其能否克服或避免此障碍,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仅仅导致履行合同的成本更高,那么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通常来说,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通常需要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义务尽量设法克服障碍,即使这意味着履行合同的成本变得更高 。

 瑞典最高法院的一个相当久远的案件(NJA 1942 548)涉及了关于无法克服障碍的问题。该案涉及一份由两家瑞典公司签署的合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将“战争”列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甲公司将在“外国”第三方的帮助下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聘用了一家(外国)法国公司。法国随后被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法国公司随后通知甲公司其无法交付。甲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和战争事件终止了与乙公司的合同。瑞典最高法院认定,“战争”确实存在,但甲公司没有证明战争使得它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瑞典最高法院在进行评估时考虑了非强制性法律 。

《销售公约》第79条

《销售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与《瑞典商品销售法》中的规定相似: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应当指出的是,《销售公约》第79条规定了受阻一方当事人仅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其他补救措施仍然对双方适用。但是,《销售公约》咨询委员会第7号意见建议法院或仲裁庭可以鉴于情势变化,对合同进行“调整”。

《瑞典合同法》第36条

《瑞典合同法》第36条规定,如果考虑了合同,包括合同的总体情况后,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条款是不合理的,那么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并且在撤销不合理的条款后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仍然是不合理的,整个合同均可以撤销。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实践中将第36条适用于商业合同的情况较为罕见,并且需要有一些特殊情况。尽管如此,合同签订后出现新情况时,可能会导致《瑞典合同法》第36条的适用。新冠疫情的爆发有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了这种新情况,并且由于重大情势变迁使得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不合理。

其他可能提出的异议

瑞典法允许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例如,如果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导致工厂关闭,供应商无法向其客户交付产品,则属于上述情况。 然而,当事人通常很难证明其完全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指出的是,另一方当事人仍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就对方的不履行进行索赔,因此,主张的合同一方仍然有义务找到替代解决方案,并减轻任何不履行造成的后果。 

此外,如果继续履约构成非法,则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例如,主管部门因新冠疫情爆发而决定实施进口禁令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从而影响了当事人遵守合同的可能性。此外,当事人有可能基于上述“重要理由”而终止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特别是中国,已经开始出具特定的不可抗力证书并采取其他立法措施。取决于合同的表述和具体情况,上述证书本身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有可能将该不可抗力证书的签发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者违法的抗辩理由。 

建议采取的措施

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对现有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核,特别是不可抗力或其他相关条款,如与不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赔偿条款。同时需要考虑合同中的通知和合作要求。此外,还应结合相关法域的法律大环境对合同进行分析。建议同时对购买的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审核,以评估合同当事人在新冠疫情爆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保险补偿。   

存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风险的一方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如果一方存在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风险,我们建议该方应考虑可以采取哪些预防性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上述风险,使得该方有可能减轻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性。如果一方,尽管采取了这些预防性措施,仍然需要主张不可抗力的,那么因为该方已经采取了措施减少风险,在可能的法律诉讼中也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大部分的不可抗力条款均包含了强制的通知义务,至于应采取什么样的减损措施,则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合同相关方的业务。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许多不可抗力条款都要求当事方对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有持续通知和合作的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上述义务。

可能遭遇合同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合同方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如果合同的对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那么合同一方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预防性措施。和合同对方就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展开对话,这可以减少对方就事件是否可预见进行争辩的可能并因此减少对方主张不可抗力或提出其他合同异议的成功率。合同一方也可以通过和对方达成更有利于自己的协议,如延长交货时间或争取更高的价格。

涉及具体合同情况,建议咨询律师的意见。 



来源:全国律协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