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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负责人就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答记者问
日期:2014-03-26    阅读:3,770次

    近日,有律师提出律师协会利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际收取会费。325,《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该负责人回应说,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 

    记者:首先请就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作一说明,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国律协负责人: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什么要实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制度,我认为,这与律师的职业特殊性有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使命是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是一种带许可性质的年度检验注册制度,而是对律师执业的事后监督措施,内容主要是对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法定执业责任,开展法律援助及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评价,有利于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职业责任,有利于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另一种是律师执业年检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有什么关联或不同

   全国律协负责人: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不存在律师执业年检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律师执业年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看,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由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即律师事务所来组织考核。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先行给出评定意见,律师协会依据该意见和考核标准,对每一个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等级包括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评定等级不与律师执业挂钩。对不称职律师,律师协会将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培训教育;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给予行业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由此可见,考核与年检是根本不同的。 

   记者:有律师提出律师协会利用年度考核之际收取会费,请对此进行说明。 

   全国律协负责人: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尚未发现有律师协会利用实施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而增加会费收缴数额的情况。我们欢迎广大律师对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凡存在以年度考核为名增加会费收缴的情况,请及时向全国律协反映,我们将依法严肃认真查处此类问题。



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