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政〔2013〕14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律师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10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情况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市司法局初审,地市职改办评审推荐(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员,直接报省厅政治部初审),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省直律师事务所人员为五十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各市上报的需加盖市职改办印章。
5.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与上述第5项的照片一并刻录成光盘)。
7.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执业时间(*年*月)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还需提供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5)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3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8.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还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9.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各市上报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司法局政工部门印章。
2. 各单位要对照《评价条件》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对申报对象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3. 外语和计算机成绩、 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4.省直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下载(网址: www.zjsft.gov.cn。栏目:“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联系电话:0571-87054400)。
附件:1.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3.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集表》
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3年4月25日
浙司政〔2013〕12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系列
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今年律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9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4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厅政治部初审(初定),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四级律师
1.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2.《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两份。
3.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和执业时间(*年*月)证明、档案存放证明和聘任证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二)申报三级律师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定三级律师资格的为《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二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和执业时间(*年*月)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三级律师资格的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三级律师资格的为取得律师执业证起)以来的近四(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5)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符合初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的除外)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2.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截止日期以及评审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为
3.各单位要对照《评价条件》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对申报对象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4.评审对象的档案需及时委托省厅人事代理工作站(省厅警务人事处)代管,以便于资格审查。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下载(网址: www.zjsft.gov.cn。栏目:“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联系电话:87054400)。
附件:1.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3.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3年4月25日
附件:相关表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