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院致信省律协,对省律协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省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辅助人纪要(建议稿)》)起草工作表示感谢。
2013年4月,省高院走访省律协,就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展开调研。省律协组织律师参与调研,归纳总结了诸多两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就包括“专家辅助人”相关实施细则缺失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已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此法条属于原则性规定,欠缺可操作性,法律职业者对该条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各地法院对法条的操作和适用也不同,亟需统一的、规范的指导性文件。期间,双方就起草“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纪要”达成初步意向。
2013年5月,省高院与省律协就《专家辅助人纪要(建议稿)》的起草工作举行了座谈,并委托省律协先行提出初稿。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受托,牵头负责《专家辅助人纪要(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在综合各地法院实务经验和比较国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界业内对该制度的理解,起草了《专家辅助人纪要(初稿)》。2014年7月,《专家辅助人纪要(建议稿)》已经省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该《纪要》共十九条,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与资格、专门知识的范围、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职能、地位的明确及其意见的效力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有较强的实用性、操作性与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使得诉讼制度能进一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在民事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鉴定及庭审等过程中,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难题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与把握。
本次我省律师受法院之托牵头起草的《纪要》建议稿,是全国首例由法院系统委托律师起草的审判指导意见,是我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又一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