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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炜军(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 绍兴)
日期:2025-03-27    阅读:260次

绍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绍律处决字〔2025〕第1号 

被处分人:邢炜军,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510126481。

被处分人邢炜军(下称被处分人)涉嫌向法官行贿一案,由绍兴市司法局移送本会。本会经审查,于 2024年10月9日决定立案,同时指派纪律工作组成员陈瑶杰、王永军、马伟良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本会作出放弃听证的说明。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经本会查明,被处分人邢炜军具有如下违规事实:

被处分人系(2014)绍越商初字第520号、(2016)浙0602民初 5174号、(2016)浙 0602 民初 8846 号等王某英相关案件的诉讼代理人。2022年4、5月的一天,被处分人为请托时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助理审判员的姜某东启动恢复执行案外人王某英申请执行的上述案件〔执行阶段对应案号分别为(2014)绍越执民字第 1238号、(2017)浙 0602 执 448号、(2017)浙 0602 执 2038号〕,在其律所办公室送给姜某东现金2万元,姜某东予以收受。另,在(2014)绍越执民字第1238号执行案件中,王某英曾于2014年4月10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处分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期限至执行终结。绍兴市司法局对被处分人的上述行为作出停止执业七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绍兴市司法局《问题线索移送表》,证明投诉案件来由;

2、(2023)浙0604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处人向法官行贿2万元的事实;

3、调查小组制作的对被处分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处分人就涉嫌违纪事实作出陈述的事实;

4、“绍司罚决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绍兴市司法局对被处分人作出停止执业七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5、被处分人向本会提交的《放弃听证的说明》一份,证明被处分人自愿放弃听证的事实。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向司法人员行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绍司罚决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就被处分人的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停止执业七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会员,应当给予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经本会纪律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邢炜军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