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嘉律处决字(2024)第01号
被处分人:张征宇,男,汉族,无党派人士,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4200110972474。
关于张征宇看守所违规会见一案,嘉兴市司法局根据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发送《检察建议书》,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经嘉兴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8月至10月,张征宇作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律师,在桐乡市看守所会见朱某过程中,先后8次违反会见规定为在押人员朱某传递信件和纸条,妨害了看守所监管执法秩序。
嘉兴市司法局认为,张征宇在桐乡市看守所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3月5日,嘉兴市司法局以嘉司罚决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征宇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张征宇向看守所违规会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张征宇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期限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嘉兴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