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绍律处决字〔2024〕第2号
被处分人:陈婷,女,汉族,中共党员,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511410989。
被处分人因向法官行贿、私自收案收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一案,由绍兴市司法局于2024年4月16日移送本会。本会经审查,2024年4月22日决定立案,同时指派纪律委员会委员陈瑶杰、马啸、钟鸣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绍兴市司法局移送的材料反映:1.2018年至2020年,被处分人3次接受某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茹某某介绍代理案源及给予的关照,多次向茹某某赠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5万元;2.2018年至2019年,被处分人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审批,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3起执行案件,并收费35万元;3.2021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被处分人于2021年4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本人签字承诺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隐瞒其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和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被处分人在本会调查期间,对案件事实没有意见及辩解,愿意接受处分。
经本会查明,被处分人具有如下违规事实:
(一)向法官行贿
2018年至2020年,被处分人3次接受某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茹某某介绍案源及给予的关照,多次非法向茹某某赠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茹某某在承办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被处分人介绍案源并给予关照。被处分人向茹某某送现金1.5万元。
2.2019年,茹某某在承办韩某某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被处分人介绍案源并给予关照。被处分人向茹某某送现金1万元。
3.2019年至2020年,茹某某在承办绍兴某刺绣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被处分人介绍案源并给予关照。被处分人向茹某某送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
2024年3月18日绍兴市司法局作出绍司罚决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2018年至2020年被处分人,3次接受某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茹某某介绍代理案源及给予的关照,多次非法向茹某某赠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5万元。2018年至2019年,被处分人在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3起执行案件,并收费35万元。2021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被处分人于2021年4月提交《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隐瞒其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和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由本人签字承诺。绍兴市司法局就被处分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停止执业九个月、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3月22日已送达给了被处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嵊州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3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书、绍兴市司法局绍司罚决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对被处分人的谈话笔录一份、绍兴市司法局对被处分人的询问笔录两份、2024年4月28日本调查小组对被处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被处分人填写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律师)》一份、朱某某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周某某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李某某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等。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向司法人员行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属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情形,虽其违规行为已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但仍需给予纪律处分。被处分人违规私下接触司法人员,隐瞒与司法人员的不正当交往及私自收案收费等事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受到绍兴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九个月、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本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一、给予被处分人陈婷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二、责令被处分人陈婷在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统一补办对朱某秀、周某庆、李某军、绍兴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的收案登记,并向上述委托人开具收取的代理费相等金额的合法票据。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