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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方洪彩:“无罪辩护”专家
日期:2015-02-05    阅读:3,194次
  最近,省律协公布了“2009-2013年度浙江省功勋律师”名单,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方洪彩、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魏建新、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何延法、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瞿韶军和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顾祖德5位律师获得该荣誉称号。
  他们是浙江律师业的“开山鼻祖”,也是浙江法治进程的见证者与推动者。本报律师版从今日起将对5位“功勋律师”做系列报道,展现律界元老的独特魅力。

  本报记者 董资
  在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刚刚被省律协评为“2009-2013年度浙江省功勋律师”称号的方洪彩律师。
  方洪彩,年过六旬,身着深棕色皮衣,目光温和,眉宇间传递出一股坚定和热情,似乎总有一股用不完的劲。
  作为一名从业30多年的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方洪彩一直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宗旨。他说,公平正义离不开律师,他要为此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在本报影响下走上律师道路

  见到记者,方洪彩挺激动,“我和你们报纸很有缘,要不是《浙江法制报》,我也不会走上律师这条路。”
  方洪彩是“老三届”。1968年,他作为一名知识青年回乡务农;1978年,考入丽水师专中文系学习,毕业后,走上了中学的语文课讲台;1983年,他转行到原丽水市富岭乡工作,任副乡长。订阅《浙江法制报》是在此一年后的事。
  他说,在浙江法制报的影响下,他对法律的兴趣日益浓厚,不久就到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习,并在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过关。
  “后来,我们全家还参加了浙江法制报的一次知识竞赛活动,并取得了一等奖的好成绩。”他说,也因此,他在法律方面的专长引起了丽水当地领导的注意,组织部门破例将他这位只在乡镇工作了4年的基层干部调到了当地司法局工作,司法局则直接把他安排在了下设的律师事务所,从此开启了他的律师生涯。

  办案不忘总结 注重理论研讨

  每办一件案子,方洪彩都不忘做总结。在他的办公桌抽屉里,有一叠厚厚的办案手记。这里面,洋洋洒洒地写满了他的办案心得。
  方洪彩除了办案外,还非常注意理论研讨,其中《试论绑架犯罪》和《主动交代未被发觉犯罪之我见》等论文分别获得省律协主办的“浙江省第一、二次律师实务理论讨论会”论文比赛二等奖。
  在《主动交代未被发觉犯罪之我见》一文中,他认真考证了秦、汉以来的自首立法及对“主动交代未被发觉犯罪”的处罚意见,比较了我国法学家对该问题的意见,对“主动交代同种犯罪的数额比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数额大的情况”不以自首论提出异议,建议有关机关明确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与方洪彩的观点不谋而合。

  帮被告人维权 敢辩善辩

  30多年来,方洪彩办过许多刑事案件,帮被告人维权。日前,他就为一起逃税案的被告人成功作了无罪辩护。
  戴某是一名初中尚未毕业的农村妇女。2004年初,她与俞某、刘某等人从农户手里租用了20多亩土地,以她的名义设立了“丽水宏发钢材商城”。
  由于他们不经营钢材销售,只收取临时房屋租金,近8年来没有缴纳过税款。2012年5月,市税务稽查局对该商城立案稽查,认为戴某逃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0多万元,以她涉嫌逃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由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方洪彩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走访了有关人员,认为:戴某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犯罪主体不适格;税务机关没有向她发送过《追缴通知书》,也没有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她没有非法逃税的主观故意。
  庭审时,他作了无罪辩护。主办法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先后两次开庭。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也非常慎重,去年12月初,向法院撤回了起诉。2015年1月,检察机关对戴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被评为“功勋律师”,方洪彩可谓实至名归。他从事律师业务30多年来,先后为当地6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过1000多件刑事、民事案件,曾为5名被告人洗刷杀人罪名,许多人尊称他为“无罪辩护”专家。他荣获过“浙江省优秀辩护律师”称号。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