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3-12-14 阅读:1,943次
( 2020年9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1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业相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责
1.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2.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3.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4. 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二)发展战略委员会职责
1. 总结、研究浙江律师业发展规律;
2.制定本省律师业发展规划;
3. 提出本省律师业改革方案;
4. 主持律师业重大课题调研。
(三)行业规则委员会职责
1. 审查、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
2. 审查律师业务规则和专业操作指引。
(四)业务研究与指导委员会职责
1. 管理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2. 组织开展理论、实务研讨;
3. 编辑出版理论、实务成果;
4. 研究、拟定业务操作指引;
5. 指导、协调重大、敏感案(事)件。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职责
1. 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2. 组织、开展其它培训。
(六)会员事务委员会职责
1.会员服务与管理;
2. 会员奖励与表彰;
3. 会员福利与关怀;
4. 会员文体活动;
5. 会员执业纠纷调处。
(七)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职责
1. 行业宣传与推广;
2. 与媒体沟通、交流与联系;
3. 浙江省律师行业新闻发布;
4. 行业自媒体建设。
(八)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职责
1. 联系、协调、指导地方律协工作;
2. 总结、交流、推广地方律协工作经验。
(九)律所规范化建设委员会职责
1. 制定律所规范化管理指引;
2. 监督、指导律所规范化建设;
3. 开展律所规范化建设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
(十)促进中小所(县域所)发展委员会职责
1. 开展中小所(县域所)调查研究;
2. 支持、引导中小所(县域所)高质量发展;
3. 开展中小所(县域所)帮扶工作。
(十一)实习律师管理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1. 建立实习律师入职师资库和培训课程;
2. 组织、开展实习律师入职培训;
3. 研究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
4. 指导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工作。
(十二)涉外法律服务促进委员会职责
1. 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调查、研究,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
2. 联系有关涉外部门,推广和促进涉外法律服务;
3. 开展境内外律师同行的交流和合作。
(十三)资产管理和财务委员会职责
1. 会费收缴、预算编制及管理;
2. 会费开支审核和报告;
3. 协会资产管理;
4. 拟定财务制度。
(十四)参政议政委员会职责
1. 指导律师拓展参政议政渠道;
2. 开展律师参政议政经验交流;
3. 指导“两代表一委员”依法履职;
4. 组织提案、议案、建议的收集和论证;
5. 律师统战工作。
(十五)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委员会职责
1.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2.开展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帮扶;
3.撰写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4.组织律师参与其他社会公益事务。
(十六)数字化建设委员会职责
1.开展行业数字化建设;
2.推进与省级政法机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十七)执业风险预防与控制委员会职责
1.开展行业执业风险调查研究;
2.指导建立健全律所执业风险防控机制;
3.发布行业风险警示。
(十八)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制订律师代表工作细则;
2. 组织律师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代表意见;
4.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集、反馈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与律师代表沟通与联系。
(十九)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开展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查研究;
2.制定并实施青年律师培养、保障方案;
3. 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内和对外交流。
(二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查研究;
2. 关注女律师的权益保护;
3. 开展女律师联谊活动;
4. 推动提升女律师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二十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职责
1.开展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状况调查研究;
2.开展公职、公司律师业务培训与研讨交流;
3.促进公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互动交流。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分管会长担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秘书处商分管会长提名,主任、副主任经会长会议、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由会长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第八条 委员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届中相应增补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生。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监事应列席会议并就会议议程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专门委员会主任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