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三十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会议经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工作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
专业委员会外出调研、考察等活动经费另行规定。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会场租用费、住宿费、用餐费、交通费、材料设计印刷费等。
三、会议经费总额
各专业委员会每一会计年度的会议经费总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单次会议的经费总额,不得超过每人每天400元。
四、会议场地
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会议规格、参会人数等选择安排会场,避免铺张浪费。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在景区或五星级酒店内进行。
会议场地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张贴悬挂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合影留念。
五、会议用餐
原则上半天会议不安排用餐,全天会议只安排午餐;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餐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80元/人。
严禁使用会议经费大搞宴请、送礼。
六、讲课费
(一)嘉宾讲课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人·半天
行政、 司法系统 |
职称系统 |
企业系统 |
社会系统 |
讲课费 标准 |
部级 |
/ |
国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 |
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
6000元 |
厅级 |
正高级 |
国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 |
省内知名专家学者 |
3000元 |
处级 |
副高级 |
省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 |
/ |
2000元 |
处级以下 |
中级 |
/ |
/ |
1000元 |
(二)半天是指授课2小时以上;
(三)授课满1小时又不足2小时的,讲课费减半,1小时以下的,一般不给予讲课费(出场费);
(四)讲课费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需经会长会议同意。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嘉宾领导用于参加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会议产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不包括其他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支出。
(一)该交通费仅适用于省外嘉宾;
(二)该交通费是因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而产生的,并非因其他事务而产生的;
(三)因公务参会,可以在本单位报销的交通费不在此列。
八、材料设计印刷费
会议材料由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印刷或联系印刷单位,各专业委员会应提前一周将材料提交给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如需自行联系印刷单位,应提前取得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同意;
印刷经费超过2万元的,需要询价,并制作询价单,按规定审批。
九、背景板、横幅制作费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般不使用背景板、横幅,以下情况除外:
(一)全国性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省内大型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在150人以上,有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讲课的;
(三)其他需要制作背景板、横幅的情况。
十、速录费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安排速录,但有国内省内专家学者到场演讲授课的除外。
十一、茶歇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安排茶歇,但在外事活动中,考虑到外国友人的生活习惯,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安排。
十二、会议预算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规格、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各项目标准等编制预算,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省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并制作《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申请表》(见附件)。
十三、会议报销
各类会议应严格按会议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
会议经费凭发票、经费申请表、费用清单、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签到表进行实额报销。
单独餐费凭发票、经费申请表、菜单和用餐人员名单进行实额报销。
设计印刷费凭发票、有效合同、材料封面进行实额报销。
会议报销采用支票、现金、转账方式结算,费用超过1000元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支付,但讲课费、交通费除外。
十四、附则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会议经费申请表
专业委员会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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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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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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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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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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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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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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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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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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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用途(需详细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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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秘书长签名:
年 月 日 |
专委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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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