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和律师,似乎天然的就是一对冤家对手,法庭上高手过招,唇枪舌剑;但实际上,他们却是不折不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使命。检律关系,到底该是怎样的一种关系?不久前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明确了“二十四字”原则。昨天,省检察院也敞开大门,邀请我省律师界的12位“大咖”,就此展开圆桌座谈。
虽然是“座上宾”,但律师们并未碍于情面,扎扎实实地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其中有疑问也有点赞;而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也知无不言,在谈及我省检察机关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中,更是摒弃客套,干货满满。
直言问题也不忘点赞
“春江水暖鸭先知。每天和公检法机关打交道,自身执业环境的好不好,律师能最直接地感受到。”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东迁第一个发言。胡东迁说,新刑诉法实施后,公检法机关对律师越来越重视。拿他到省检察院参加座谈会来说,他提前在微信里发了朋友圈,征求大家对浙江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建议,结果引来很多外省的律师评论点赞,“外省同行都很羡慕我们浙江的律师”。
话锋一转,他也直言目前仍存在的问题。比如在阅卷方面,虽然一些基层检察院都在努力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但也有不少基层检察院执行法律比较“机械”,比如有的检察院允许扫描但却不准拍照、复印,“应该允许律师自己选择复制卷宗的方式”。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田暐提出,他也遇到过类似让人哭笑不得的问题,比如有的检察院只允许扫描不允许拍照,有的只允许复印,也有的允许用相机拍照但不允许用手机拍照……“遇到几百页的案卷需要复印,有些浪费资源。省内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是不是要考虑规范化建设?”
除了提问题,律师们也带来不少建议。胡东迁提出,在听取律师意见上,一些律师会就代理的案件准备几百甚至几千字的书面意见提交给检察院,对这些书面意见,检察机关最好能有回应。而在保障律师知情权的方面,在案件的刑拘、批捕等重要节点,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告知。
意见要提,但现场律师“大咖””们也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由衷地为浙江基层检察院的一些做法点赞。如洞头县检察院的短信告知,杭州市、湖州市检察院在记录律师口头意见时都会有书面记录并请律师签字确认等。
检察官律师一起构建“预防大省”
在今年省两会期间,有媒体直接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推导出浙江是“犯罪大省”的结论。对此,汪瀚曾观点鲜明地提出,这是一种误读。在昨天的座谈会上,省律协民商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欣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不过,除了同样为犯罪大省打上反义的双引号外,他提出了另一个非常有建设性的观点:转型升级中的浙江,在预防犯罪上,是不是可以发挥律师的作用,让律师和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一起,使浙江成为“预防大省”?
“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省律协秘书长陈三联也提出,虽然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是对立的,但在很多方面可以共同作为,比如新型检律关系。早在2011年,省律师协会就和省检察协会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这一机制可以进一步推进、完善;比如在人才培训方面可以有更多的互动,相互交流、共同提升业务水平。
省律协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也提出,建立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浙江已经有一些很好的活动载体,比如检律控辩赛和业务研讨会,“好的做法要坚持下去”。
新型检律关系既要“亲”又要“清”
在昨天的座谈会上,作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也即席发言。“构筑新型检律关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与公检法司的互动。”马柏伟说,他看来,新型的检律关系,用三个字来表述,就是:法、善、和。要依法办事,善意出发,和而不同,“构筑新型律检关系,浙江有很多好做法可以总结推进”。
作为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长,汪瀚也坦承地和大家交流了他所理解的新型检律关系。汪瀚认为,高水平小康社会必然呼唤高水平法治建设,高水平法治建设必然呼唤高水平检律关系,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不仅是“各司其职、殊途同归”,“和而不同、相得益彰”,更应该是“亲上加清、良性互动”。在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积极主动地采取切实的措施。比如,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今年3月,省检察院作出“三个不得+三个应当”与“六个严”的规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改,着力构建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和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让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感。在检务公开方面,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服务优化,比如建立“一站式”的检务公开大厅,方便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等材料。另外,检察机关还将搭建更多互相协作、加强交流的平台,比如通过开展业务研讨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互相交流,开设律师讲堂、组织检律论辩赛等,推动浙江新型检律关系走在全国前列。“召开座谈会这样的交流方式很好,可以常态化。我建议,以后每年都由省检察院牵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借此补齐我们检察工作的短板。”汪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