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3〕第1号
被处分人:潘斌龙,男,汉族,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010335518。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1年10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定潘斌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潘斌龙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潘斌龙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