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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南(中止会员权利一年 杭州)
日期:2024-06-04    阅读:3,550次

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4〕16号


被处分人:何东南,男,汉族,群众,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0788151。

关于何东南律师涉嫌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3月10日,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清诉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楼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9民初2545号],何东南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发票号码为03333733、金额为10万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以此作为主张律师费的证据并获法院支持。

2021年1月19日,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清诉被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李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9民初1050号,以下简称1050号],何东南作为原告代理人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该03333733号发票,作为主张10万元律师费的证据。2021年2月7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3万元律师费的诉请。

2022年6月28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109民监2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1050号案件予以再审。

2022年8月17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109司惩5号决定书,认为在对1050号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何东南的上述行为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决定对何东南罚款5万元。

2023年1月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109民再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之一为撤销1050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何东南在两起民事诉讼中重复提交同一张发票作为证据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导致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既而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判决,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4月1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何东南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何东南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



来源:杭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