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启动
日期:2015-04-15 阅读:3,072次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下发通知,正式启动了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此次活动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中评选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自2015年4月开始,2015年内结束。
据了解,关于评选表彰的条件,“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近两年办理或者带领团队办理维护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有突出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扶危济弱助困,承担社会责任,热心职工维权事业,在职工和工会组织中有很高的认知认可度。
据悉,评选活动分候选人推选、候选人资格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公示、审定当选者名单、表彰宣传六个阶段进行。其中,“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实行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即各省(市、区)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共同或单独推荐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也可直接向“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为候选人。评选活动通知及推选表格已刊登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站及中工网。
附:
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总工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根据《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成立“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
二、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中评选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三、“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责任;
(三)近两年本人办理或者带领团队办理维护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且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有突出的、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扶危济弱助困,承担社会责任,热心职工维权事业,在职工和工会组织中有很高的认知认可度。
四、曾获得“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荣誉称号的律师可再次参加评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共同或单独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人。共同推荐候选人的,应不超过3名;单独推荐的,每个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1名。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为候选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自荐的候选人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的候选人推荐表或者自荐表一式两份,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5月31日为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以纸质版的候选人推荐表或者自荐表的邮戳标明的邮寄时间为准,逾期无效。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各地推荐、自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业绩考察。
对通过资格审核和业绩考察的候选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进行复核考察。
根据复核考察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全国性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相关举报的核实工作。
八、根据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当选者名单。
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表彰决定,对当选者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对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条件的“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央媒体对“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事迹进行专题宣传报道。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邮政编码:100865;电子邮箱:jclsbgs@acftu.org;联系人:王宏伟(010-68593616),齐轶杰(010-68591662)。
附件:
1.“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略)
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