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5〕第1号
被处分人:刘轲,男,汉族,浙江盈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910744205。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3年8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定刘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部分同案犯上诉,至2024年8月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刘轲所涉案件被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2025年1月24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刘轲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刘轲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