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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浙江绍兴上虞区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走向制度化
日期:2015-06-12    阅读:1,791次

正义网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平萍)“潘律师,您好!我是上虞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您代理的程某故意伤害案今天已移送法院。”近日,浙江省绍兴市的潘律师收到了这条短信提醒,他不禁有点“小感动”—检察院越来越主动了。

今年3月,该院在主动上门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后,结合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台了《听取律师意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办法等,要求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以及控申部门在受理、承办信访案件尤其是涉检信访案件时,都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对于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的,承办人必须将意见记录于审查报告中,以口头形式提出意见的,应制作《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笔录》;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承办人必须予以审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办案中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有助于办案更加规范。”该院检察长章梁说。

另外,针对律师提出的有关节约司法资源的工作建议,该院又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并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开示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诉部门在决定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可以组织召开或依律师申请召开“诉前会议”,由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权以及证据合法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解惑释疑,并对达成的合意形成书面意见,附卷移送法院。

今年5月,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摸排问题过程中,根据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该院又及时推出案件程序流转全程告知服务,即侦监、公诉部门在案件受理后,由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发现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或者有援助律师的,当即电话告知律师案件受理情况并告知律师在审查阶段可提交其意见。在案件审查完毕移送下一节点前,由案管部门将案件名称、移送时间、接受单位等程序性信息通过该院的短信平台及时通知律师,确保律师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所代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检察院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构建相互信赖的新型检律关系就要落实在行动上!”潘律师感慨道。

作者:范跃红 平萍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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