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2〕1号
被处分人:施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803398。
关于施骏律师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 2009年7月10日,施骏担任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职务,此时其系专职律师。2020年7月,司法部部署开展在律师队伍中违规兼职清理活动。施骏于2020年8月3日提交《自查申报表》,其在是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一栏填写“否”,同时承诺:“该表填述事项均是真实的,并愿意承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并签名。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施骏在违规兼职专项治理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1月7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施骏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施骏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