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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9-15    阅读:118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有效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和省司法厅《关于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经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支持我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发展律师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律师资源不足地区范围
       按照省司法厅浙司〔2014〕76号文件,确定我省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足10人的洞头、文成、磐安、常山、嵊泗、岱山、云和、龙泉、庆元、缙云、景宁畲族自治县等11个县(市)为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其中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人数不足10人的洞头、磐安、嵊泗、岱山、云和等5个县(市)为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县(市)。
       二、工作措施
    (一)对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实行会费优惠政策
       1.浙江省域内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不足地区设立分所,并保证至少有一名派驻律师常年在分所专职执业的,该分所免缴前两个考核年度团体会费。
       2.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新执业律师免缴前两个考核年度个人会费,减半缴纳后三个考核年度个人会费。
       派驻律师免缴前两个考核年度个人会费。每家分所免缴派驻律师个人会费的限额为3人。
       3.鼓励温州、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城区的规模所、龙头所和品牌所到本市区域内的律师资源不足地区设立律师便民服务窗口(工作站、分部)。在便民服务窗口(工作站、分部)服务一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免缴当年个人会费。
    (二)加大对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人才培养力度
       1.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实习律师,在参加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时免缴培训费。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律师须承诺在当地专职执业不少于三年。
       2.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可免费参加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类示范性业务培训班。省律师协会在制订培训名额分配办法时将向律师资源不足地区适度倾斜。
       3.鼓励、支持、推动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到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专业研讨活动。
    (三)在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省律师协会将会同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范围内招募志愿律师,统一组织选派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地区从事不少于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律师在志愿服务期间免缴个人会费。省律师协会每年为志愿律师发放适当的补贴。
     (四)在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1.建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结对帮扶制度。通过业务协作指导、培训交流等方式为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具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具体结对方案为:六和所与嵊泗结对,浙经所与龙泉结对,天册所与常山结对,阳光时代所与庆元结对,腾飞金鹰所与景宁畲族自治县结对,金道所与云和结对,和义观达所与岱山结对,嘉瑞成所与文成结对,星韵、平宇所与洞头结对,大公所与缙云结对,泽大、国权明达所与磐安结对。各全国优秀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结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律师协会。
       2.已和我省欠发达地区律师协会结对的市律师协会应继续做好帮扶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相关业务研讨、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在各类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各地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资源不足地区享受会费优惠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及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对于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地区开展法律援助的志愿律师,其所在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给予配套补助。
     (三)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内优惠政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省律师协会将取消相关优惠补助政策,责令退回、补交相关费用,并予以通报或行业处分。





责任编辑:雷雨